东环审〔2024〕29号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吨钢结构生产线技改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11-*-07-02-*)等材料收悉。《报告书》通过专家技术评审。6月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位于安徽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华兴工业园内。项目总投资951.*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三十/金属制品业-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年用溶剂型漆(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建设性质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A1 、A2 车间新增钢结构生产线,产能提升至*t/a 钢结构产品,新增喷漆房,年用溶剂型漆(含稀释剂和固化剂)22.70 吨、水性漆 15.83 吨。东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东科经信[2023]22号文备案。
二、原则同意专家对《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报告书》的结论,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有序发展理念,进一步 (略) 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达纳管要求后接入大渡口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污水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经忠字沟和闸北沟最终排入长江。
3.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实施后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割粉尘经移动式袋式收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15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干式除漆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收集后并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中表A.1的限值要求。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边角料、焊渣、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为一般固废,收集暂存于固废库,外售物资回收单位;漆渣、废漆桶、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6.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尤其针对喷漆房作业管理,应严格按规范操作,确保废气按设计要求进行收集处理。
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中颗粒物1.423t/a、VOCS 0.615t/a。
8.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按照分级防治的要求,落实好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指标要求,危废间、喷漆房及化粪池按照重点污染防渗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四、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政策等相关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务必上传验收系统http://**#/login),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时限和要求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