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5号院2号楼2层202竞买公告
北京德威特电 (略) (以下简称“德威特”)清算组将于2023年8月16日10时至2023年8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北京德威特电 (略) )清算组,监督单位: (略) 第一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
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5号院2号楼2层202:
VR视频:http://**
1、标的物具体情况
①房屋:
序号 | 权证号 | 不动产坐落 | 建筑面积(㎡) | 用途 | 共有情形 |
1 | 京(2020)昌不动产权第*号 | 昌平区龙 (略) 2号楼2层202 | 88.2 | 办公/商务办公 | 单独所有 |
标的物名称: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5号院2号楼2层202
起拍价:3,905,800元,保证金:390,580元,增价幅度:1,000元(或整倍数)。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租赁情况,租约到2023年9月。
2、本次拍卖标的物截至2023年7月物业欠费:20,139.88元。
2、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房屋为破产财产,房屋的外观、结构、质量、装修(如有)以移交时的房屋现状为准。房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物如需修复,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标的物房产所在地的限购政策及相关要求,否则由其自行承担房产不能过户等相应法律后果。
重要提示: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建筑物的面积、范围及其他指标以国土、城建(房产)等部门的最终核实为准。竞买人竞拍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质量、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及起止时间,以及其他须
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或完善相关手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清算组及拍卖辅助机构不保证标的物能办理过户手续。
2、本清算组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拍卖标的物其他隐性的信息或损失清算组无法查知,具体以实物及实际情况为准。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全部风险。清算组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图片、视频或其他说明材料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竞拍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亲临现场实地看样。未现场实地看样的竞买人将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则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
3、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10时止接受咨询(工作时间内),统一安排现场看样。本清算组已委托北京 (略) 协助办理咨询、预展事务,有意者请与联系(联系电话:李先生:*,刘先生:*)。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相关部门了解或自行进行调查,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谨慎参拍。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三、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限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拍卖。但须在拍卖开始日的两日前与清算组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清算组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承办本案 (略) 、破产企业清算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
1、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清算组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清算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清算组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清算组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清算组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七、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本次拍卖成交价不含税费及其他费用。因标的物转让权属发生变更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契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出让金、应补地价、罚款、滞纳金等等具体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和可能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过户过程中应由出卖方承担的各项税费也由买受人承担。如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八、签署成交文件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缴纳拍卖保证金平台生成的竞买号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清算组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
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清算组指定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清算组指定账户。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时起5日内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清算组指定账户(户名:北京德威特电 (略) 清算组;账号: (略) 北京幸福广场支行;开户行:*)。逾期则视为买受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清算组可向悔拍人追索。
特别提示:
1、综合服务费由拍卖辅助机构收取(按照成交价格的2%计算,封顶不超过200万元)买受人需在成交之后5日内将综合服务费汇款至北京 (略) 指定账户【户名:北京 (略) ;开户行: (略) 北京崇文门支行;账号:*;以到账时间为准】。
十、拍品交付
1、买受人在缴纳完全部拍卖款项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签署好的拍卖成交文件,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清算组给予配合。买受人逾期不办理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2、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清算组依法提供相应文件。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如涉及违法、违建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处理。
3、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其中有关材料的准备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时限清算组无法明确知悉,买受人不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间过长为由进行悔拍,或者要求清算组及拍卖辅助机构承担任何责任以及赔偿任何损失。
十一、本次网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等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上拍机构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十二、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标的竞买公告、须知、标的详情。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清算组咨询。
十三、破产案件监督单位: (略) 第一 (略) ;
咨询电话:李先生:*;刘先生:*;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法院监督电话:010-*。
本次拍卖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德威特电 (略) 清算组所有。
北京德威特电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