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规划区住宅用地管理和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200 (略) 规划区范围内青山街道办、新发镇核心村、新发镇青山村、建设乡五三村等个人申请的住宅用地,未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空闲的宅基地相关审批手续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略) 规划区住宅用地管理和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200 (略) 规划区范围内青山街道办、新发镇核心村、新发镇青山村、建设乡五三村等个人申请的住宅用地,未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空闲的宅基地相关审批手续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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