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现行政许可资源配置的公平善用,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原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了《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三烟专〔2024〕1号)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三原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2月5日
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 (略) 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三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三原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 (略) 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 (略) 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专卖局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采取“ (略) 场单元模式”,加强对烟草制品零 (略) 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明确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的目的在于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 (略) 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的模式予以设置:
根据三原县辖区实际情况,将零售点按照“社区、街道、居民区、村镇、特殊区域”分别设置标准。本《规划》对本辖区所有持证户进行网格划分,本辖区所有零售点设置满足网格划分饱和数量标准,根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城市规划发展等因素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一)社区:将县城13个社区划分为30个网格,零售点按照“总量+距离”布局,两个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见附件1)。
(二)街道:根据县城道路的 (略) 场群体的实际情况,城区街道划分为:主要街道、一般街道、城市新修建路段。
1.城区主要街道、一般街道按照总量+距离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3);
2.城市新修路段,按照街道两侧居住户数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新建小区交房户数每40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同侧距离不少于80米,异侧距离不少于100米。
以上街道十字路口、道路交叉口设置零售点应满足该街道及相邻街道距离限制要求。
(三)居民区:居民小区内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4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同侧距离不少于50米,异侧距离不少于80米。
(四)村镇:按照村镇经济发展实际及人口流动情况,将全县除渠岸镇以外八个村镇零售点按照“总量+距离”布局,城关街道办、渠岸镇辖区未包含在社区网格之内的农村,按照每300人1个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2)。
(五)特殊区域标准
1. (略) 场( (略) 场等)零售点的设置,按50间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距离不小于80米,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2. 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加气站),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个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原址不再经营)到其 (略) 场且经营规模不低于现规模的,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总量标准110%执行;
4.商场、超市一楼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烟草制品零售柜台设在一楼的,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执行;
5.新设立的商业街、夜市(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设立文件)需经营烟草制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6.部队营区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为保障消费者、未成年人等社会全体合法权益能够对特殊区域有效监管,需能够接受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检查)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且本人经营并首次申请的,距离标准按照申请区域距离设置标准的50%执行,但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必须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间距限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 (略) 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的;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11.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2.根据《 (略)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美容、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 (略) 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按摩推拿、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摄像、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专营茶叶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四)特殊区域方面
1.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的所有进出口,不含消防通道,下同)外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外50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违章建筑 (略) 建设、规定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简易搭盖、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3)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4)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距离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规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最近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测量标准,是指以中小学、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向外半径的距离。
(三) (略) 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 (略) 场单元 (略) 场单元的标准;
(四)本《规划》规定的同街道异侧采取直线距离的测量办法:从临街商店正门(即全开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够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标识的门)到临街不同侧商店正门的直线距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三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三原县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社区)
市场单元名称 | 市场单元区域描述 | 市场单元类型 | 辖区面积(KM2) | 人口(万人) | (略) 场单元 | (略) 场单元描述 | 规划数量 | 现有数量 | 可办证指标 | 间距标准(米) |
北城 | 南至清河北岸、西至关中环线、北至关中环线--龙桥大街-白鹿花园转盘东、东至北城后街北段--清河西岸 | 社区 | 1.8 | 0.5654 | 1 | 南至清河北岸、西至关中环线、北至关中环线、东至北城后街 | 10 | 11 | -1 | 80 |
2 | 西至北城后街以东、南至清河北岸、北至龙桥大街、东至裕原大街 | 14 | 16 | -2 | 80 | |||||
3 | 东至清河西岸、北至白鹿花园、南至清河北岸、西至裕原大街 | 0 | 0 | 0 | 80 | |||||
白鹿 | 南至龙桥大街、西至北城后街北段--三方路、北至裕原西一路北、东至裕原大街北段--裕原路 | 社区 | 1.75 | 0.3856 | 4 | 北至关中环线、南至龙桥大街、东至裕原大街北段、西至北城后街 | 23 | 25 | -2 | 80 |
5 | 南至关中环线、东至裕原路、北至裕原西一路北、西至三方路 | 0 | 0 | 0 | 80 | |||||
裕原 | 南至清河北岸(白鹿花园转盘以北)、西至裕原大街北段—裕原路、北至土官村、东至延西高速 | 社区 | 1.48 | 0.5927 | 6 | 南至清河北岸、西至东三路、北至土官村、东至延西高速 | 12 | 14 | -2 | 80 |
7 | 南至清河北岸、北至关中环线、东至东三路、西至裕原大街北段 | 7 | 7 | 0 | 80 | |||||
8 | 南至关中环线、西至裕原路、 (略) 、北至土官村北 | 3 | 3 | 0 | 80 | |||||
东郊 | 南至丰原街东段--三独路、西至东三路北段—北至清河南岸、东至东七路 | 社区 | 1.29 | 0.3476 | 9 | 南至丰原街东段、西至东三路北段、北至清河南岸、东至延西高速 | 8 | 11 | -3 | 80 |
10 | 南至三独路路北、西至高速路以东、北至清河南岸、东至东七路 | 4 | 4 | 0 | 80 | |||||
兴隆 | 南至咸铜铁路、西至东三路、北至丰原街东段—三独路、东至东七路 | 社区 | 2.17 | 1.1021 | 11 | 南至咸铜铁路、西至延西高速以东、北至三独路路南、东至东七路 | 9 | 9 | 0 | 80 |
12 | 南至咸铜铁路、西至东三路、北至丰原街东段、延西高速以西 | 2 | 2 | 0 | 80 | |||||
丰原 | 南至丰原街—政府街、西至健康路、北至清河南岸、东至东三路 | 社区 | 1.2 | 1.1657 | 13 | 西至健康路、东至临履大街、南至政府街、北至清河南岸 | 4 | 5 | -1 | 80 |
14 | 西至临履大街、东至东三路、南至健身步道、北至清河北岸 | 10 | 11 | -1 | 80 | |||||
东关 | 南至池阳大街、西至王仓巷、北至丰原街西段—政府街、东至东三路 | 社区 | 0.77 | 0.9295 | 15 | 南至池阳大街、西至临履大街中段、北至丰原街、东至东三路 | 2 | 3 | -1 | 80 |
16 | 南至池阳大街、西至王仓巷、北至政府街、东至临履大街中段 | 12 | 14 | -2 | 80 | |||||
池阳 | 南至南环路、西至临履大街南段、北至池阳大街、东至东三路南段 | 社区 | 0.57 | 1.2769 | 17 | 南至南环路、西至临履大街南段、北至池阳大街、东至东一路南段以西 | 4 | 4 | 0 | 80 |
18 | 南至南环路、西至东一路南段以东(含)、北至池阳大街、东至东三路南段 | 6 | 7 | -1 | 80 | |||||
南郊 | 南至南环路、西至仓南路、北至池阳大街、东至临履大街南段 | 社区 | 0.44 | 0.7735 | 19 | 南至南环路、西至仓南路、北至池阳大街、东至临履大街南段 | 10 | 11 | -1 | 80 |
盐店街 | 南至南环路、西至北大街—中山街—南大街—南关正街、北至清河南岸、东至健康路—王仓巷—仓南路 | 社区 | 1.43 | 1.1479 | 20 | 东至健康路、西至北大街、南至盐店街、北至清河南岸 | 11 | 13 | -2 | 80 |
21 | 南至池阳大街、北至盐店街、东至王仓巷、西至南大街 | 2 | 2 | 0 | 80 | |||||
22 | 南至南环路、东至仓南路、西至南关正街、北至池阳大街 | 2 | 3 | -1 | 80 | |||||
西大街 | 南至池阳大街西段--池阳大街西延段、西至包茂高速、北至清河南岸、东至北大街—中山街—南大街 | 社区 | 2.35 | 0.8233 | 23 | 东至南大街、西至西一路北段(含)、南至池阳大街、北至清河南岸 | 8 | 10 | -2 | 80 |
24 | 东至西一路北段、西至包茂高速、南至池阳大街、北至清河南岸 | 8 | 9 | -1 | 80 | |||||
水津 | 南至三陂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池阳大街西段--池阳大街西延段、东至南关正街—三永路 | 社区 | 1.25 | 0.5778 | 25 | 南至三陂路、西至咸宋路、北至恒大以南、东至三永路 | 1 | 1 | 0 | 80 |
26 | 北至池阳大街西段、南至南环路西段、东至南关正街、西至包茂高速 | 10 | 11 | -1 | 80 | |||||
27 | 西至西环路、东至三永路、北至南环路西段、南至三陂路 | 4 | 6 | -2 | 80 | |||||
28 | 东至西环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高速连接线、南至三陂路 | 10 | 12 | -2 | 80 | |||||
高渠 | 南至三陂路—和平村、西至三永路、北至南环路、东至延西高速 | 社区 | 1.96 | 1.2605 | 29 | 南至冶金大道、西至三永路、北至南环路、东至延西高速 | 15 | 16 | -1 | 80 |
30 | 南至三陂路—和平村、西至三永路、北至冶金大道(含)、东至延西高速 | 15 | 17 | -2 | 80 |
附件2:
三原县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村镇)
市场单元名称 | 市场单元区域描述 | 市场单元类型 | 人口(万人) | 规划数量 | 现有数量(参考值) | 可办证指标 | 封闭单元人口标准(人) | 间距标准(米) |
城关街道办 | 五一村、麦刘村、新立村、五四村、西秦村、大李村、七一村、汤官村、罗李村、八里焦村、周肖村、*留村 | 农村 | 2.7317 | 91 | 104 | -13 | 300 | 50 |
渠岸镇 | 惠家村、大吉村、大村王村、吴村盖村、黄毛村 | 农村 | 1.49 | 50 | 60 | -10 | 300 | 50 |
陂西镇 | 辖21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3.6507 | 121 | 123 | -2 | 300 | 50 |
鲁桥镇 | 辖10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2.1236 | 85 | 96 | -11 | 250 | 50 |
大程镇 | 辖19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3.3564 | 112 | 127 | -15 | 300 | 50 |
西阳镇 | 辖9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1.9884 | 80 | 92 | -12 | 250 | 50 |
嵯峨镇 | 辖7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1.4098 | 57 | 65 | -8 | 250 | 50 |
新兴镇 | 辖13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2.1356 | 71 | 88 | -17 | 300 | 50 |
独李镇 | 辖10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1.8317 | 61 | 66 | -5 | 300 | 50 |
陵前镇 | 辖19个行政村 | 乡镇、农村 | 3.5641 | 143 | 170 | -27 | 250 | 50 |
附件3:
三原县烟草制品 (略) 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街道)
市场单元名称 | 市场单元区域描述 | 市场单元类型 | 街道长度(米) | 规划数量 | 现有数量(参考值) | 可办证指标 | 间距标准 |
南关正街 | 西十字至南环路 | 主要街道 | 650 | 13 | 17 | -4 | 同侧50米、异侧80米 |
临履大街中段 | 医院十字至政府街十字 | 400 | 8 | 8 | 0 | 同侧50米、异侧80米 | |
临履大街北段 | 政府街十字至临履桥南口 | 650 | 13 | 21 | -8 | 同侧50米、异侧80米 | |
池阳大街 | 延西高速至万达广场门口 | 4100 | 82 | 81 | 1 | 同侧50米、异侧80米 | |
丰原街西段 | 政府十字东至东三路西 | 860 | 17 | 21 | -4 | 同侧50米、异侧80米 | |
临履大街南段 | 医院十字至南环路 | 一般街道 | 600 | 6 | 6 | 0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东一路中段 | 池阳大街东段至丰原街 | 470 | 5 | 5 | 0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东三路 | 南环路至东郊中学南 | 1300 | 26 | 28 | -2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东四路 | 丰原街至池阳大街东段 | 520 | 5 | 8 | -3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东五路 | 池阳大街东段至铁王村口 | 1000 | 10 | 8 | 2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裕原路 | 临履桥北口至关中环线 | 1300 | 13 | 17 | -4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南环路 | 东三路南口至咸宋路口 | 2360 | 24 | 33 | -9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仓南路 | 池阳大街至南环路 | 680 | 7 | 10 | -3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盐店街 | 政府街西口至盐店街*字口 | 460 | 5 | 6 | -1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南北大街 | 西十字至龙桥南口 | 970 | 10 | 14 | -4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丰原街东段 | 东三路东至延西高速西 | 830 | 8 | 7 | 1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
兴隆路 | 临履大街中段至东五路 | 1340 | 13 | 13 | 0 | 同侧80米、异侧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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