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C6NUL14,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北宫东街339号3号楼01室,法定代表人:王波,成立日期:2016年2月25日。
2024年4月,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张玉凤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股东和监事。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向其本人 (略) 监潍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张玉凤在收到告知书等材料后电话表述当地派出所无法给其出具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等文件, (略) 场监管局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5月17日向张玉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送《协助调查函》( (略) 监协查[2024]1311号);2024年5月22日, (略) 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浍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23日张玉凤通过邮寄 (略) 场监管局递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口述身份证丢失情况;经审查上述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4年5月30日, (略) (略) 登记住所(奎文区北宫东街339号3号楼01室)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经物业工作人员和旁邻证实,在登记住所处已查找不到该企业。 (略) 档案,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波(*),股东为张玉凤,监事为张玉凤,财务负责人为王雪梅(*),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10时逐一电话联系,王波(*)未接听;财务负责人王雪梅(*)是空号;该公司办理登记时系委托潍坊高新区利捷工商事务代理中心的张芳(身份证号码:*349,电话*)代办。为查明事实,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联系了张芳,其接听电话方表示本人不是张芳,也不认识;电联潍坊高新区利捷工商事务代理中心经营者郑栋亮(*)表示张芳已离职近10年之久,也无法与张芳再取得联系。另经查明,该公司自2018年7月份以来,三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原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21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销。根据有关规定,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8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张 (略) 设立登记的事实。以上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