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略) (略) 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现将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04月15日至2022年05月14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略) 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 (略) 门申请裁定。
双辽 (略)
2022年04月15日
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略) (略) 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现将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04月15日至2022年05月14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略) 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 (略) 门申请裁定。
双辽 (略)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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