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略)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关 (略) 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都人办发〔2024〕10号)精神,经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略) (略) 委台湾农民创业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盐都台湾农民创业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农民创业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 (略) (略) 人民代表大 (略) 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关 (略) 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结合台创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 (略) 人大常委会委托,在台创园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台 (略) 内各级人大代表集中对台创园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等重大事项, (略) 人大常委会部分监督职权。
第四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办事。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台 (略) 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加会议对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表决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五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每年举行2次,年初和年中各举行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六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席代表和列席人员以及特邀人员。联席会议由台创园党工委主要领导或者由主要领导委托党工委相关领导召集。
第八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在会议举行前,由召集人会议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需要设立的专门小组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决定各代表组召集人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期间采取分组审议的方式,分组审议后,由各组组长将本组审议意见向全体会议进行汇报,并作为会后形成“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审议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开展监督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调研、评议、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创新答辩活动组织形式、活动方式,提高代表参与度和活动实效性。
第十一条 台 (略) 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
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通过所在代表组向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书面请假,并得到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各代表组组长请假,经组长批准并由代表组报告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公开举行。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预算
第十三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听取和审议台创园管委会工作报告,审查财政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及其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监督台创园管委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会议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票决民生实事项目。
民生实事项目每年年初由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向各内设机构、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征集,围绕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交通、环境、社会治理等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收集本年度台创园相关项目。
在审议时,台创园管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组进行审议。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询 问
第十六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审议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会上未能作出充分回答的,受询问单位应当在会后一定期限内,在人大代表联席会议有关专门小组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台创园人大联席会议可以组织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内容由台创园人大工作联络委员 (略) 内的人大代表征集,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询问,由有关单位派人到会作出回答。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在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九条 代表要求在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主持人许可,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二十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的各项表决,一般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 (略) 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投票结果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台创园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形成的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印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台创园人大代表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