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浚浦局路1号港口五年租赁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港 (略) (略) (略) 1号港口,码头长度59米,附有轮胎起重机1台,码头自带2层储物间一幢,建筑面积约120㎡, (略) 面积约808.30㎡,不包含登记的仓库面积4000㎡。 | |||
租赁期 | 租期五年,免租期为90天。 | 拟征集承租方数量 | 1 | |
租金支付要求 | 以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该在每个支付周期5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预付下一支付周期的租金,租金按照每两年递增3%计算(租金计算公式:第三年租金=第二年租金*(1+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数)。 | |||
押金支付要求 | 押金为首期1个月租金,根据租赁合同支付要求与出租方场外结算。 | |||
其它事项说明 | 无 | |||
资产类别 | 其他 | 品牌 | 码头 | |
现状分析 | 港 (略) (略) (略) 1号港口,码头长度59米,附有轮胎起重机1台,码头自带2层储物间一幢,建筑面积约120㎡, (略) 面积约808.30㎡,不包含登记的仓库面积4000㎡。 | |||
三、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租期为五年,首期租金为一整年,其余租金按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 (略) (略) 指定银行账户。 2、本项目标的押金为首期1个月租金(不低于(略).34元人民币元),具体押金根据租赁合同支付 (略) (略) 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承租方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承租申请前,可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未经预约的出租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徐豪杰,联系方式:(略)。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601号1003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五、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项目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租赁公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在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 (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承租申请; (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意向承租方完成上述事项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资产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或拒付租金。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该交易保证 (略) 返还给承租方;如征集到两家或以上意向承租方的,则选择权重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 (略) 返还给承租方。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4、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可以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权重报价期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5、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及押金; (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同意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限内,港口涉及的水、电、暖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租赁期限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装修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资产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 (7)租赁期内,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转租; (8)承租方必须确保出租资产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 (略) 明令禁止的行业,并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9)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押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水、电、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6、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7、本项目承租方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单月金额的交易服务费(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银行名称:上海浦东 (略) 黄浦支行,银行账号:(略)(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体;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六、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其他竞价 |
其他竞价说明 | 权重报价,详见公告附件《权重报价评分办法和标准》 |
展示时间 | 本项目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略) (略) 160号 |
联系人 | 徐豪杰 |
联系电话 | (略) |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