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灌阳县新圩镇大龙村民委员会、合力村民委员会、小龙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
拟征收灌阳县新圩镇大龙村民委员会、合力村民委员会、小龙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175.4655公顷(2631.98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灌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水库水面及交通道路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有关规定,依据《灌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结果》,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元/亩)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 | 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48147 | 19259 | 28888 |
建设用地 | 28888 | 11555 | 17333 |
未利用地 | 19259 | 7704 | 11555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建设用地安置补偿。
四、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权利人对上述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灌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红线范围图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