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深化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12
为深入学法治思想, (略) 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略) 场经营主体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略) 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略) 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监管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深化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经营主体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向我局法规科致电提出意见,电话:028-*。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雁 (略) 14号(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深化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修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司法局
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深化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临空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深入学法治思想, (略) 场监管法治化水平, (略) 场经营主体活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略) 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略) 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监管工作实际, (略) 场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化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原则。本《意见》 (略) 各类经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以调查事实为依据,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有法定依据,处罚结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 (略) 场监管重点领域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略) 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意见》。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按本《意见》实施行政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实施学法考法免罚轻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学法考法、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凡符合学法考法“免罚轻罚”清单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愿申请后按程序办理。坚持“同案同罚”“类案同标”对同类案件的处置应适用同类规则,确保执法规范性、公正性。
二、制度内涵
学法考法免罚轻罚制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主要原因是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所致,或者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愿意依法进行改正、学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回应民众期盼的现实需要,更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各地务必清楚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推动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执法与普法的深度融合,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重大宣传活动,多维度、多形式广泛宣传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持续提升制度知晓率。要丰富学法考法形式,通过线上手机APP端、电脑端学法考法,线下法律条文、合规知识学习考试,以案释法等方式,多措并举提升制度质效,积极营造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
(三)突出工作实效。各地要注重提炼总结制度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或好的经验,固化形成“执法与普法”长效工作机制, (略) 局法规科。同时负责统计本系统“不予、免予、从轻、减轻处罚四张清单”案件统计表,于每季度末月25 (略) 局执法稽查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对本《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意见》明确的不予、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适用本《意见》。
附件:
2. (略) 场监管领域免予处罚(“首违不罚”)清单.xls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