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凤凰县 (略) 债权人:
《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6月9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6月12日经湖南省凤 (略) (2022)湘312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确定于2025年1月6日开始实施。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采取货币分配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分配款项包含应由债权人缴纳的税费,债权人应依法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管理人依法拍卖凤凰县 (略) 资产共拍卖*元,管理人追回款项*.20元,破产费用为*.52元。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68元, 职工债权*.29元。
凤凰县 (略) 破产费用清单(单位: 元)
序号 | 权利人 | 金额 | 分配金额 | 发生事由 | 备注 |
1 | 凤 (略) | 576.8 | 576.8 | 破产案件的申请费、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1项列入破产费用。 | |
2 | 湖南顺美房地产 (略) | * | * | 对凤凰县 (略) 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第2项列入破产费用。 | |
3 | 湘西金思维联合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 | 对凤凰县 (略) 财务进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2项列入破产费用。 | |
4 | 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 | *.72 | *.72 | 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3项列入破产费用。 | |
5 | 凤 (略) | * | * | 破产案件过程中根据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2条第1项列入破产费用。 | |
6 | 合计 | *.52 | *.52 |
凤凰县 (略) 债权分配表(单位: 元)
序号 | 债权人 | 受偿类别 | 债权额 | 分配金额 |
1 | 李胜 | 职工债权 | *.00 | 2742.23 |
2 | 李叶平 | 职工债权 | *.00 | 7169.15 |
3 | 罗新军 | 职工债权 | *.00 | 6162.42 |
4 | 李发洪 | 职工债权 | *.00 | 1817.03 |
5 | 段绍顺 | 职工债权 | *.00 | 6351.80 |
6 | 李冬梅 | 职工债权 | *.00 | 1485.61 |
7 | 龙月英 | 职工债权 | 9224.00 | 1065.16 |
8 | 田茂春 | 职工债权 | *.00 | *.74 |
9 | 唐金菊 | 职工债权 | *.00 | 2368.78 |
10 | 田儒社 | 职工债权 | *.00 | 4334.65 |
11 | 滕建喜 | 职工债权 | *.00 | 5338.49 |
12 | 滕春 | 职工债权 | *.00 | 5132.48 |
13 | 滕跃 | 职工债权 | *.25 | 8306.16 |
14 | 吴金艳 | 职工债权 | *.71 | 2529.95 |
15 | 滕建* | 职工债权 | *.76 | 8610.50 |
16 | 宋刚军 | 职工债权 | *.57 | *.51 |
17 | 合计 | *.29 | *.66 |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采取货币分配的方式。
(二) 款项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三)本方案载明的分配款项包含应由债权人缴纳的税费,债权人应依法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分配程序
(一) 分配时间
自本财产分配方案经公告后十五日内完成破产财产分配。
(二) 分配步骤
1、发布公告: 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略) 公开发布参与分配财产额和债权额。
2、登记银行账号信息: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人自分配开始之日起五日内到 (略) 登记接收分配款项的银行账号信息。债权人拒不提供银行账号的,不影响本分配方案的实施。
3、转账支付分配款项:管理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项。
4、通知分配款项情况:管理人支付分配款项后,向债权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银行转账时间和金额。债权人就分配的金额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手机短信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
(三) 分配提存
1、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人逾期不提供银行账号信息或提供银行账号信息不准确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可依法进行提存。
2、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 分配完毕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将依法报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三、分配金额调整与追加分配
(一) 在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 债权人依法补充申报债权且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配顺位和原则进行分配,并在分配实施过程中相应调整与补充申报债权人同一顺序及后一顺位的分配金额。
(二)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其他债权金额据实调整,或发生新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在分配实施过程中相应调整同一顺序及后一顺序的债权分配金额。
(三) 追加分配事由: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追回凤凰县 (略) 财产的。
2、发现凤凰县 (略) 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四) 如果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出具过低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 管理人暂时将分配的财产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集中进行分配,但最长不得超过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
(五) 分配程序:
追加分配程序的具体步骤参照凤凰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程序执行。
特此公告。
凤凰县 (略) 管理人
2025年01月06日
附:《凤凰县 (略) 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