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212网拍142号
(略) 鄞 (略) 将于2023年5月29日10时至2023年5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略) (略) 鄞 (略) (阿里拍卖·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法院账户名: (略) 鄞 (略) ,网址:http://**_item.htm?spm=a213w.*.courtList.2722.GWu8sa&user_id=* ,可 (略) 页面:http://**_list.htm 查找)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海曙区苍松路151号1111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
(略) 海曙区苍松路151号1111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价值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室内固定装修,不包括室内动产价值、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资产或权益。该标的房屋不动产权权证号: 浙(2023) (略) 海曙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建筑面积为82.96平方米,用途为办公用地/办公,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95平方米,权利性质为出让/商品房,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2046年07月15日止。
评估价:62.3万元,起拍价:43.7万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0.4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浙江金诚在拍卖期间对上述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统一安排在2023年5月23日上午10:00-10:30,请各竞买人提前预约,到现场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看样),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勘验,看样预约联系0574-*。(看样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过时不接受预约)
三、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缴纳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 (略) 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如拍卖标的系企业财产, (略) 发函税务机关缴纳出卖方税费。
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在开拍前(2023年5月23日前) (略) 联系。联系电话:0574-*,联系人:戴法官。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以参与竞拍,不参与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截止公告日未发现优先购买权人及无法通知的当事人。 (略) 未知情形,本拍卖公告前五日为公示通告期。
八、保证金缴纳。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应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本案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或按差额部分交纳。
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额、竞拍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会碰到因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九、付款期限: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拍卖余款应在2023年6月19日15 (略) 指定账户(账户号见拍卖须知第六条),付款后请 (略) 0574-*告知。
十、淘宝网司法拍 (略) 对本次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
监督电话:0574-*。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574-*;0574-*。
法院联系地址: (略) 鄞 (略) , (略) 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略) 鄞 (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