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雁江 (略) 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复审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5-222017年2月9日,我市雁江区被命名为 (略)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2020年2月12日,我市安岳县被命名为 (略)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根据《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 (略)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复审的通知》(川食安办函〔2023〕6号)工作要求,经雁江区和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经市食品安全委批准,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 (略) 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依据《 (略)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 (略)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细则(2022版)》等文件,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等评价方式,组织业务骨干对雁江区和安 (略) 级复审。
经审核,雁江区、安岳县 (略) 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标准, (略) 食品 (略) 级复审申请。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略) 级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至5月3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电子邮件)向市食品安全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严禁借机诽谤诬告。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上述材料均须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028-*;邮寄地址: (略) 雁江区松林路14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邮编:*;电子邮箱:*@*q.com。
(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