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2〕1 号)等文件精神和广西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为做好我县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藤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藤县户籍;
(二)持有藤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 (略) 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藤县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藤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藤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
(一)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藤县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等。
(六)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 (略) ( (略) )体检合格。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 (略) ”(https://www.http://**),选择“教师资格认 (略) 报入口”进入,根据系统提示注册用户、完善个人信息并完成实名核验后,如实、准确填报申请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 (略) 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勾选。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教师资格体检。
申请人须自行双面打印《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按规定流程 (略) 进行体检。
(三)现场确认。
申 (略) 上申报后, (略) 站发布的通知公告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略) 上报名而未进行现场确认者申请无效。现场确认时须检查审核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 (略) 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户籍在我区的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当地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藤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通行证。
4. (略) 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体检结论明确为“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 (略) 公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核验不成功的,申请人除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可提前通过“ (略) ”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须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原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藤县教育局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2022届毕业生还须核验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需邮寄服务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时勾选邮寄选项并准确填写收件信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若有遗失,责任自负。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和地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请及时关注认定机构发布的领取通知或电话咨询。
六、疫情防控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申请人须提前了解居住地和我县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积极配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与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请关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认定机构的有关通知公告,按照当地认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 (略) 上申请、通过实名核验、现场确认及体检等事项。
(二)申请人若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学校毕业时间,合理规划,妥善选择认定机构。
(三)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完成。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具体的办理程序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由申请人通过认定机构领取。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机构。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各地认定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未尽事宜,请与藤县教育局人事与教师工作股3室(师训办)联系,联系人:吴裕誉、胡在英,联系电话:0774-*。
附件:
1.藤县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藤 县 教 育 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藤县2022年下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表
县(市、区) | 网报时间 | 现场确认时间 | 认定工作联系人电话 | 认定 (略) 址 |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
藤县 | 10月12日9:00 | 12月1日16:00 | 11月28日8:30 | 12月 2日17:30 | 胡老师0774-* | 藤县人民 (略) 站:http://** |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编号: 中国 (略) 上的报名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否 | 民族 | 正面免冠 彩色白底相片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 ||||||||||||||||||||
单位 或住址 | 电话 | |||||||||||||||||||||
既往病史 | ||||||||||||||||||||||
五 官 科 | 眼 | 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辨 色 力 | 医师: | |||||||||||||||
左 | 左 | |||||||||||||||||||||
其 他 | ||||||||||||||||||||||
耳 | 听力 | 右 公尺 | 耳 疾 | 医师: | ||||||||||||||||||
左 公尺 | ||||||||||||||||||||||
鼻 | 嗅觉 | 鼻 疾 | ||||||||||||||||||||
咽喉 | 语言 | |||||||||||||||||||||
口腔 | 唇腭 | 齿 | 医师: | |||||||||||||||||||
口 吃 | ||||||||||||||||||||||
外 科 | 身长 | 公分 | 胸廓 | 医师: | ||||||||||||||||||
体重 | 公斤 | 脊柱 | ||||||||||||||||||||
淋巴 | *状腺 | |||||||||||||||||||||
四肢 | 关节 | |||||||||||||||||||||
面部 | ||||||||||||||||||||||
内 科 | 血压 | /kpn | 医师: | |||||||||||||||||||
肺及呼吸道 | ||||||||||||||||||||||
心血管 | ||||||||||||||||||||||
腹部器官 | 肝 | |||||||||||||||||||||
脾 | ||||||||||||||||||||||
神经及 精 神 | ||||||||||||||||||||||
胸部X 线透视 | 医师: | |||||||||||||||||||||
化验检查 | 肝功能(ALT、AST) | |||||||||||||||||||||
体 检 医 院 结 论 | 负责医师: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注:用A4纸双面打印,在贴相片处贴的相片,须 (略) 体检专用章,不 (略) 体检专用章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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