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2666.*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截至2024年11月30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为人民币2541.*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须代标的企业偿还上述欠款,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 自2024年12月1日至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止,标的企业新产生的对转让方其他欠款由受让方代标的企业偿还,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成为相应债权人。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