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 (略) 、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疾控局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职健发〔2024〕4号),为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 (略) 实际,研究制定了《 (略) 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现印发给你们,并明确工作步骤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7月—8月)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发挥县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认真组织学。 (略) 进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人员管理,尽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持续提升依法规范执业水平。
(六)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
1.推动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融合。 (略) 、要以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健康服务与临床科室建设、教学与科研的融合发展,按照职业病分类目录,将法定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教学研究职能融入业务相近的临床科室,促进职业病防治学科专科化、精细化发展,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
2.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服务功能。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按照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各业务范围每年要开展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优势,积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健康“管家服务”、“结对帮扶”等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作为2024年和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协同联动,一体部署推动、共享共用信息,构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健康发展。各县(区)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纳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内容。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基本建设、财政投入、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导评估,推进工作实效。各县(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要结合职业病防治监测质控,加大质控力度。建立技术支撑机构管理和评估制度,制定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对提质合规行动工作进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技术服务机构,分析其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指导其加快改进和提升。
(四)加强工作指导,推广经验做法。各县(区)要对提质合规行动的进度和成效进行过程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表:1. (略)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底档库
2.云南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
3.云南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
汇总表
4.不符合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名单
附表1
(略)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底档库
单位名称 | 所属县(区) |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建设标准是否符合(以下填是/否) | 不符合之处 | 能力提升计划 | 备注 | |||
备注:1.各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标准,全面梳理查找疾控中心和 (略) 所存在的技术支撑能力差距,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建立能力建设“底档”库和能力提升“攻坚”计划。2.请于2024年8月28日前将“底档”库、能力提升计 (略) *@*26.com。 |
附表2
云南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
机构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资质证书 | 批准机构 | ||||
证书编号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业务范围 | |||||
承办人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意见 | |||||
备注:1.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前质控中心和技术服务工作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和工作 (略) 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与综合监督科。 2.承办人为质控中心和技术服务工作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承办单位需盖章。 3.本表一式三份,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办单位各留存一份。 |
附表3
云南省外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报告名称 | 项目报告编号 | 项目完成时间 | 服务对象名称 | 服务对象地址 | 服务对象联系电话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4
不符合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 (略) | 是否具备技术服务能力 | 已取得资质认可(备案)证书编号 | 核查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备注 | ||
是 | 否 | 不具备原因 | ||||||
备注:各州、市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核查,并填报不符合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名单,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邮箱:*@*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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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为推动各县(区)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略)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年底,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2024年度职业病危害申报数量较2023年持续提升。2025年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2025年职业病危害申报数量比2023年增长1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省卫生健康委 (略) 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督促指导县(区)卫生健康局对“数据库”进行确认。
(二)持续补充完善数据库
各县(区)按照“突出危害严重,兼顾危害一般,统筹大中型和小微型用人单位”的原则,可根据本辖区行业特点(如精加工茶企,二类以上带喷漆工房的汽修厂),增加申报扩面行业领域。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发现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卫生监督协管员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线索的,应及时收集完善用人单位基础信息,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纳入“数据库”。同时,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加强巡查工作,提供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线索,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发现未申报、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用人单位必须纳入“数据库”;发现“数据库”中已注销或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企业提交注销申报申请,并剔除“数据库”。市卫生健康委每季度要将补充确认后的“数据库”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动员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利用公众号、自媒体、电视、公交地铁广播等多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活动,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结合辖区内企业生产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培训等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内容进行讲解,使用人单位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注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集团总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
(四)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入户指导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辖区内“数据库”,组织协调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等工作时,要核实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填写申报提示单(见附表1)发放给用人单位,并对应报未报用人单位加强现场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变更申报),提高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服务时,也要对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工作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核对,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申报信息。
(五)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分析调研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情况的分析,及时了解进展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县(区)至少每半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分析,并将工作 (略) 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申报扩面行动工作情况抽查,从“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中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用人单位是否完成申报,申报的行业类别、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作为对县(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考核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职责
各县(区)要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压实成员单位的行业主管责任,并充分调动各级监督执法机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申报扩面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略) 站、电视、移 (略) 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等各种途径,强化动员,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落实法定责任,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逐步推动所有行业领域和规模类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
(三)细化目标任务,定期报送情况
各县(区)要加强工作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责任,2024年10月21日前完成“数据库” (略) 卫生健康委,并定期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于每季度末上报补充名单及工作进度表(见附表1,附表2),认真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于2024年12月5日、2025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工 (略) 卫生健康委。
附表: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提示单
2.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
3.州(市)职业病危害申报扩面工作进度表
附表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提示单
(模版)
(用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属于 (门类)、 (大类) (中类)行业,可能存在 、 、 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 、 、 等职业病,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变更申报)范围内,请及时、如实申报(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感谢对卫生健康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 年 月 日(卫生健康部门名称)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表2
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序号 | 州市 | 县区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类别名称* | 行业代码* | 危害因素风险程度* | 危害因素种类* | 接害人数 | 是否申报 | 申报时间 |
备注:1.请各州(市)对名单进行确认,2024年10月21日上报电子版(电子表格格式); 2.请各州(市)定期补充完善,并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上报补充名单; 3.带*项目请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填写。 4.危害因素种类: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附表3
州(市)职业病危害申报扩面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用人单位 | 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 | 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以上用人单位* | ||||||
总数(家) | 已申报数量(家) | 申报率% | 总数(家) | 已申报数量(家) | 申报率% | 总数(家) | 已申报数量(家) | 申报率% |
备注:1.请各州(市)于4月、7月、10月、次年1月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上报工作进度表;
2.带*项目请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填写。
附件3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为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水平,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略) 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2024-2025年,每个县(区)每年帮扶中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见附表1)。2025年底,被帮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100%(2024年达到90%)。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帮扶对象及名单
帮扶对象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帮扶对象范围(选择职业健康基础薄弱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帮扶对象),并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二)成立帮扶团队
市级及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各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为主,成立帮扶领导小组、专家团队,明确工作职责及分工,鼓励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增强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帮扶团队开展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因企施策,提供科学、专业、具体、有效的帮扶指导。
(三)重点开展“五个一”帮扶工作
1.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现场指导企业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等工作,同时,可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为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建立一套实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根据企业现状,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和应急预案,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开展一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志,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体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通过专家授课、网络培训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围绕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组织全体劳动者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等进行讲解,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5.开展一次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针对超标岗位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帮扶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等工作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要增强主动帮扶的服务意识,针对中小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重点研究,优先予以帮扶解决,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加强协同配合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用好现有中小微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同时,助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内生动力。鼓励各县(区)充分利用工伤预防费用、职业病防治项目等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三)加强宣传指导
各县(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略) 站、电视、移 (略) 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等各种途径,强化宣传动员,引导中小微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帮扶成效宣传,选树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领作用,形成指导一家、带动一片的帮扶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可持续的长效帮扶机制。
(四)加强情况报送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于2024年8月25日、2025年5月5日前将帮扶清单(见附表2)报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7月5日前报当年帮扶进度表(见附表3),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2025年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含附表3)报市卫生健康委。
附表:1.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任务表
2.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企业清单
3.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进度表
附表1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任务表
县(区) | 帮扶企业任务数(家) |
思茅区 | 20 |
宁洱县 | 20 |
墨江县 | 20 |
景东县 | 20 |
镇沅县 | 20 |
景谷县 | 20 |
江城县 | 20 |
澜沧县 | 20 |
孟连县 | 20 |
西盟县 | 20 |
合计 | 200 |
附表2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企业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序号 | 州市 | 县(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属行业 | 企业规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编码 |
备注:请各县(区)确定辖区帮扶名单,2024年8月25日、2025年5 (略) 卫生健康委。
附表3
(略)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进度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序号 | 州市 | 县区 | 企业名称 |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工作开展情况 |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健康培训 | 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 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是否开展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 | 是否举办职业健康培训 | 是否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 是否开展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 | 发现帮扶企业问题数 | 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 ||||
备注:县(区)卫生健康局汇总后,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前、2025年7月5日、12 (略) 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