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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市 (略) 部分资产( (略) 市 (略) 区交通路 * 号房产)
项目编号:GR * 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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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已上链存证
存证日期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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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2, * . *** 万元
(略) 在地区: (略) (略) 区
资产类别: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受托机构名称: (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周鉴文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张贝希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资产公告信息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转让方承诺
(略) 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 (略) 联 (略) (以下简称“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 (略) 了相应程序,经 (略) 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略) 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 (略) 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 (略) 约定,按照 (略) 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 (略) 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 (略) 承担可能存在的 * 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 (略) 为,给交易相 (略) 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标的房产坐落于 (略) 市 (略) 区交通路 * 号,竣工日期为 * 年,属于居民楼底层商铺,建筑面积为 * . *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土地权属性质为出让。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 * )普字不动产权第 *** 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实际用途 | 商业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使用期限说明 | * 日起, * 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标的房产为住宅配套商铺,混合结构,进户层高3.2米左右,内间层高约为4米。房屋外墙涂料 ,共 * 间门面,内部除从西至东第 * 间铺设地砖外均为水泥地坪,内墙及顶涂料,进户为卷帘门,店铺进深 * .5米左右,门面宽平均约3.3米,除门卫室(西至东第 * 间)内部私搭阁楼外评估对象均为毛坯状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相关表述,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 | 配套设施 | 详见评估报告相关表述,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 |
周边环境 | 标的房产东近志丹路,南临交通路,西近双山路,北近延长西路。周边 * 公里内有 (略) ,同时周边区域分布 (略) 市 (略) 中学(管弄路分校),管弄新村小学, (略) 等教育机构,周边商业均为住宅底商。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相关表述,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 | 交通情况 | (略) (略) 密度、道路等级均较高,周边道路有内环高架、南北高架等交通干道,公交有 * 、 * 路等。离地铁3、4号线( (略) )直线距离约1.2公里;离7号地铁线( (略) )直线距离约1.1公里;离7号地铁线( (略) )直线距离约 * 米左右。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相关表述,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 |
使用状态 | 空置。 | 物业管理情况 | 使用及维护保养情况 * 般,未配备专业物业管理,完损状况 * 般,总体成新率 * 般。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相关表述,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 |
瑕疵情况 | (略) 勘查的情况来看,标的房产的上层建 (略) 分存在明显的突出现象, (略) 分的空间层高约为3.2米, (略) 分的层高(约4米)不同, (略) 分与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的连接痕迹,这与周边同类建筑物也存在明显差异(周边底层商铺均无突出结构)。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相关表述,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房产为住宅配套商铺,混合结构,进户层高3.2米左右,内间层高约为4米。房屋外墙涂料 ,共 * 间门面,内部除从西至东第 * 间铺设地砖外均为水泥地坪,内墙及顶涂料,进户为卷帘门,店铺进深 * .5米左右,门面宽平均约3.3米,除门卫室(西至东第 * 间)内部私搭阁楼外评估对象均为毛坯状态。标的房产进户 * 个台阶高约 * cm, (略) 道有绿化带,商铺可视性差。 (略) 勘查的情况来看,标的房产的上层建 (略) 分存在明显的突出现象, (略) 分的空间层高约为3.2米, (略) 分的层高(约4米)不同, (略) 分与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的连接痕迹,这与周边同类建筑物也存在明显差异(周边底层商铺均无突出结构)。本次评估仅以《房地产权证》、《 (略) 市不动产登记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 (略) 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上述表述引自评估报告,具体以项目现状为准。)2、本次评 (略) 为依据及评估目的,本次公开挂牌交易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即评估结果不包含相关交易税费),本次评估价值为在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 (略) 价值,评估结果为不包含增值税价格。3、其他内容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等已递交至 (略) 联 (略) 的相关备查资料。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房产权利人 (略) 市 (略) (略) (略) 签订《委托协议》,约定 (略) (略) 受 (略) 市 (略) 委托, (略) 持有的 (略) 市 (略) 区交通路 * 号房产。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 (略) 不同,转让时间较长。3、意向受让方如需看房,请来电预约,由转让方根据预约人数,统 * 安排看房时间。看房联系人:周先生 *** 。4、项目其他具体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等已递交至 (略) 联 (略) 的相关备查资料。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市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市 (略) 区 (略) 东路 * 号 * 楼 *** 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略) 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略) (略) 门名称 | (略)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 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 * . * 万元到 (略) 联 (略) (略) 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 (略) 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 (略) 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 * 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 (略) 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 (略) 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 本项目采用 * 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 (略) 联 (略) (略) 账户。受让方同意 (略) 联 (略) 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且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 (略) 交易价款划转到转 (略) 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 * 收取滞纳金;若逾期超过 * 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 (略) 保证金,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 * 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 * 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 (略) 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 * 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 (略) 联 (略) 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 (略) 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 (略) 期间,有权 (略) 对 (略) 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 * 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 (略) 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 * 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6.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 (略) 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 (略) 核查, (略) 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 (略) 判断是否符 (略) 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 (略) 承担由 (略) 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7. 基于标的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房产过户)需要,交易双方应在 (略) 联 (略)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后 * 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权证变更等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予以签订。受让方若未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若逾期超过 * 个工作日,转 (略) (略) 置标的,且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 (略) 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8. 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标的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等客观因素变化(非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权证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 (略) 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 (略) 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9.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 (略) 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 . 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在收到标的项目全额产权交易价款,且标的 (略) 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略) 属 (略) 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之日起的 *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 * . 房屋维 (略) 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 (略) 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标的房产办理交接之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意向 (略) 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 (略) 核查, (略) 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确认自身符 (略) 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 (略) 承担由 (略) 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 (略) 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标 (略) 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 * 切现状;(3)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4)意向受让方同意房屋维 (略) 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 (略) 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标的房产办理交接之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5)意向受让方同意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 (略) 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 . 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 (略) 联 (略) ;账号: *** ; (略) : (略) (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 (略) 为能力的自然人。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4.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展示时间为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需提前向转让方预约看房,看房时间由转让方统 * 安排后告知。若预约后,意向受让方未按期看样,则转让方有权 (略) 安排展示时间。) |
展示地点 | (略) 市 (略) 区交通路 * 号 |
联系人 | 周先生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