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单位:
现将《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2029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略)
2024年3月18日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2029年度
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方案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湘交函〔 2023〕1号)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 (略) 及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略) 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以科学合理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为基础,以提升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立健全行业优胜劣汰机制为保障,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社会各界对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强烈要求,打造安全规范、守法经营、 (略) 场环境,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坚决杜绝不规范、不文明营运行为。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巡游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利益,维护 (略) 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坚持平稳有序。 (略) 理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把稳定放在第一位,充分考虑改革中利益调整的复杂性,做好风险评估 (略) 置预案,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行业平稳有序。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实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依法许可、实名制管理、无偿、有期限使用,新一轮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为5年,时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市 (略) 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向经营权使用主体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1.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 (略) (略) 提出申请,市 (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经营者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办结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结的车 (略) 营运,直至办结相关手续 (略) 营运。未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以原有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到达时间为准, (略) (略) 依法收回相应车辆经营权,车辆由车辆所有 (略) 置,收回的车 (略) 场情况另行投放。审核按照以 (略) 理:
(1)巡游出租汽车公车公营企业在2019-2024年度经营期限内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收回相应企业全部车辆经营权;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核减相应企业车辆经营权总数的30%。
(2)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19-2024年度经营期限内经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相应车辆经营权不予延续经营。
(3)其它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2.车辆经营权变更。巡游出租汽车公车公营企业车辆经营权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提 (略) (略) 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19-2024年度经营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须在车辆经营权有效 (略) (略) 备案并经审核,车辆经营权变更审核、延续经营审核通过后,将相应车辆2024-2029年度经营权延续至受让方。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24-2029年度经营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 (略) 城区个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实施办法》执行;办理变更手续时,市 (略) 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新的经营主体资格,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告知相关经营风险,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相应车 (略) (略) 依法收回,车辆由车辆所有 (略) (略) 营运。
3.经营权增量指标配置。根据《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方案》(株出租车改发〔2018〕1号)所配置的经营权剩余增量指标,市 (略) 按有关规定予以重新核定,经营权增量指标的申请截至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企业逾期未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车辆营运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相应经营权增量指标的申请权。
(二) (略) 实际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模式。 (略) (略) 场关系,强化法治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驾驶员直接责任,建立健全行业责权利对等的经营管理服务机制,推动巡游出租汽 (略)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1.科学定位经营模式。 (略)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车辆所有权实行“两权合一”,经营模式采用公车公营模式、集约管理模式两种。公车公营模式是指由企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行承包经营或员工聘用制管理,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驾驶员购买“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公车公营模式由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以及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集约管理经营模式是指由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自行选择加入相应集约管理企业,双方签订集约管理协议,集约管理模式由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行承担营运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主体责任,由集约管理企业承担维护稳定主体责任以及经营服务、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分别根据经营模式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将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各项收费项目、标准、 (略) (略) 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规范集约管理企业。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经营证照,其经营范围: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日常管理服务,市 (略) 通过服务质量公开比选,市场择优推荐。集约管理企业须严格执行“五统一”要求:(1)统一名称。以统一的名称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以分部或其他形式与驾驶员签订集约管理协议、开展相关业务;(2)统一账户。开设统一的企业账户进行资金收支管理,不得以分部、私人等名义进行资金收支;(3)统一收费。统一公示收费标准,可按月、季度、半年等收费方式收取;(4)统一服务。统一服务项目和内容;(5)统一办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统一办公,如需变更经营场所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2024年2月底前,由市 (略) 对集约管理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鼓励引导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选择管理规范的集约管理企业。集约管理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管理服务的, (略) 理完相关事宜后,方可终止集约管理服务。
3.建立健全“一车一档案”。由公车公营企业、集约管理企业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一车一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件或复印件并及时更新:经营权证明、经营协议、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 (略) 运输证、车辆保险、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驾驶员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交通违章扣分记录、车辆及驾驶员交通违 (略) 罚记录。
4.驾驶员按规定注册上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经市 (略) 注册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驾驶 (略) (略)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信息年检。公车公营企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从业资格、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三)严格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全覆盖、零容忍、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通过签订经营权协议的方式,将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收回、不予延续经营和驾驶员解除合同或协议、暂停注册上岗挂钩,着力构建行业“优胜劣汰”的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乘客满意度。
1.巡游出租汽车公车公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市 (略) 对公车公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实行计分制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公车公营企业考核不合格的,采取责令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2.巡游出租汽车集约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市 (略) 对集约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实行计分制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约管理企业考核不合格的,采取责令整改、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信息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3.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市 (略) 组织,可委托集约管理企业对个体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实行计分制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略) (略) 审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的重要依据。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市 (略) 组织,可委托行业协会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实行计分制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略) (略) 审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驾驶员文明服务的制度建设,引导驾驶员自觉接受教育培训;建立驾驶员服务信誉档案、培训教育档案、不良记录名单档案,健全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机制,不断提高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
四、保障机制
1.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略) 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 (略) 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加快#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推广应用,更好地便利特殊人群打车出行。
2.健全安全风险保障体系。为提升行业整体抗安全风险能力,保障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合法权益, (略)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经营权协议的要求投保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须按照“隐患清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 (略) “人工智能+智慧交通”项目要求,经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主体负责巡游 (略) 和车载设备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车辆顶灯广告的管理和信息发布,系统应具备驾驶员注册、人脸识别、行为识别、北斗定位、车内外视频监控、计价器远程调价及合乘计价等功能,确保上线率100%, (略) 络安全建设及管理。 (略) 和车载设备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入 (略) ,根据行业实际进行升级改造,全面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实时动态监管。
4.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或行驶#公里,退出巡 (略) 场。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应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5.探索运价动态调节机制。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政府指导价或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 (略) 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并定期评估完善。具体价格执行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执行。
6.发挥行业自律和法律援助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妥 (略) 理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有关矛盾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以及经营者、驾驶员利益诉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