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 * 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 (略) 拉运完毕, (略) 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交割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 3.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 (略) (略) 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4.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 (略) 拆除、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的,按 * 元/日向 (略) 地管理费。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 * 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5.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 (略) (略) 竞得的物资、设备,所需装备、装车及运输均由受让方负责。 6.转让标的相对分散,受让方须具有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略) 协调标的交割及拉运, (略) 置过程中产生的 * 切费用及安全生产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 本次转让标的中的管材和安全帽必须按照转 (略) 破坏性解体(管材截断、安全帽破碎),并 (略) 置过程实施证据(视频、照片等),不允许在保持原有实物形态情况下再次转让。 8.意向受让方在 (略) 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略) 门咨询,判断是否具备标的拆解、拉运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9.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 (略) 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略) 条款,自行承担 * 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 (略) 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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