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4月19日-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你养殖场在第三级氧化塘与废水排放池的连接处安装有直管,2023年4月5日-18日早晨、傍晚换水期间,人为在直管处加装弯头抬高氧化塘的水位,使得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集污池与排洪沟之间的矮墙溢流排入外环境,现场有明显污水外排痕迹。经监测,你养殖场集污池内废水总磷污染物浓度为2.14mg/L。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6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12张);
4.《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
5.将乐县绿泉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绿泉养殖场投资人谢锌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32号)1份;
8.将乐县绿泉养殖场《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9.《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发〔2022〕13号)复印件1份;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复印件1份。
11.将乐县绿泉养殖场场区2023年4月5日-18日监控视频节选1份;
12.《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环违改字〔2023〕11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6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2号“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并将你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6月8日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4月19日-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你养殖场在第三级氧化塘与废水排放池的连接处安装有直管,2023年4月5日-18日早晨、傍晚换水期间,人为在直管处加装弯头抬高氧化塘的水位,使得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集污池与排洪沟之间的矮墙溢流排入外环境,现场有明显污水外排痕迹。经监测,你养殖场集污池内废水总磷污染物浓度为2.14mg/L。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6号),明确告知你养殖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养殖场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12张);
4.《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
5.将乐县绿泉养殖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绿泉养殖场投资人谢锌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32号)1份;
8.将乐县绿泉养殖场《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
9.《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发〔2022〕13号)复印件1份;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复印件1份。
11.将乐县绿泉养殖场场区2023年4月5日-18日监控视频节选1份;
12.《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环违改字〔2023〕11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6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2号“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并将你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