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采购项目名称:X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2017年设备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HCLB ## GXB
三、采购人名称:X市X区卫生略
地址:X市裕达新天地A区10栋4楼
联系人及电话: 陈工 联系电话: ##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略中心
地址:X市维林大道501号祥云苑住宅小区商住楼二楼
项目联系人:罗惠冰 联系电话: ##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月#日;
六、更正日期:2017年 12 月 8 日;
七、现略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1.原招标文件内容:
①第29页,注: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货物。采购人不能接受投标人的恶意低价的竞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价的85%,评委有理由怀疑其报价低于成本价,可能要求供应商提供本项目成本分析报告,同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撑证明材料:
提供项目成本组成明细(成本价中必须包括各类税收、人员成本等),其中:人力成本必须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略门或略门公布的关于2017年1月份至5略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成本组成明细需经第三略或其它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成本分析文件复印件(新设立公司按实际情况提供,原件备查)。
对于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有可能低于投标人自身成本的投标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略有权予以拒绝。
②第23页,(4)略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略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略应当将其作略理。
2.现更正招标文件内容为:
①删除该内容。
②(4)略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略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略应当将其作略理。(略认定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标价时,投标略提出书面要求的120分钟之内提交相关的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规定时间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略将其作略理。)
3.更正理由:项目需要
4.(略文件更正需延期,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17年#月#日14时00分止。)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略中心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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