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精河 (略) 南侧农业局综合楼1幢1号办公室用房公开挂牌转让
项目名称 | 精河县精河 (略) 南侧农业局综合楼1幢1号办公室用房公开挂牌转让 | |||||
委托方 | 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资产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出让条件函》。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报名时 (略) 址 | 报名时间:北京时间2024年7月19日10:00时至2024年8月1日19:00时(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 (略) 网站(IE浏览器http://**) | |||||
勘察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勘察联系人:海沙尔·海拉提 * 勘察时间:公告期 | |||||
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4年8月1日19:00时整 | |||||
现场竞价时间 | 2024年8月2日 12:30时 | |||||
竞买地点 | (略) (略) 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5室(开标六室) | |||||
一、标的基本情况表 | ||||||
标的物 | 面积(平方米) | 评估价 (元) | 挂牌价 (元) | 保证金(元) | 开标时间 8月2日 | |
精河县农业局综合楼1幢1号办公室用房 | 1025.39 | * | * | * | 12:30时 | |
评估文号 | 尚誉房估(2024)0709号 | 评估机构 | 新疆尚誉资产房地产 (略) | |||
成交价款及保证金支付 | 1.成交价款按照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合同)》为准。 2.保证金在公示期满合同签订履约后连本带息退还原账户。 | |||||
二、对意向买受人资格的要求 | ||||||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未在“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内。 5、不接受联合体购买。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进行现场标的物勘查;标的物以现状进行出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出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勘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让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勘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勘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受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解除出让关系。受让方在转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三、受让方须注意以下事项: |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向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截止期限: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9时前交至指定账户,(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未足额的、逾期或未缴纳保证金的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完善信息时需要填写竞买人、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金必须从填写的银行账号缴纳,如未按要求缴纳导致无法参与竞价后果自负,详见《产权竞买人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合同。逾期未支付竞卖价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悔拍),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对该项目成交的竞卖标的重新处置。受让方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3.产权竞买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受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受让方确定后,未被确定意向受让方的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下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4.该标的整体现状竞买。受让方需在受让成功后,由转让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承担。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由受让方缴纳。 5.成交后,受让方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按相关要求缴纳费用后退付投标保证金。 6.竞价时受让方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受让方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竞买确认书》。 7.意向受让方需认真阅读附件:《评估报告》《出让(租赁)条件的函》《合同(协议)》《交易须知与规则》《承诺书》《产权竞买人操作手册》等附件。 | ||||||
四、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缴纳交易保证金按相关约定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 ||||||
1. 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 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 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竞买未成功的; 4.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合同(协议)》的; 5. 协议出让的,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合同(协议)》的; 6. 网络竞价方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拒绝与转让方签署《合同(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协议)》的; 7. 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合同(协议)》,而不按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8. 意向受让方违反交易规则致使竞买活动未成功或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9. 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 ||||||
监督单位:精河县财政局 监督联系电话:0909-* (略) 联系人:赵康乐 联系电话:0909-*、* |
(略)
2024年7月19日
出让条件的函——精河县精河 (略) 南侧农业局综合楼1幢1号办公室用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