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
57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卫生健康委、市、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58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略) 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59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0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略) 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1 | 婚育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2 |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3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部门、 (略) 、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4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居)委会 | |
65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中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66 | 子女状况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五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7 |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8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 《 (略)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69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 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 理 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70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 (略)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 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 (冀人口发〔2008〕16号) 第一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71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 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 能提供《低 保证》《五保证 》 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的 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15号)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 (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 〔2017〕15 号 ) 第八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委会, 学校、工作单位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略) 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5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略) 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略) | |||
22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略) 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23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4 号)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