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30日我局做出的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电话:0376-*
通讯地址:淮滨县淮河大道1330号(邮编*)
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1 | 明阳淮滨龙山200兆瓦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 |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 | 2023-11-30 |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明阳淮滨龙山200兆瓦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信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 (略) 编制并报送的《明阳淮滨龙山200兆瓦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版)》专家组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明阳淮滨龙山200兆瓦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 (略) 淮滨县期思镇、王家岗乡、张庄乡、王店乡、谷堆乡、桂花街道境内。本期新建220kV送出线路1回,线路路径全长约25.2km,其中单回架空线路24.6km,同塔双回单侧挂线0.6km;同时在玉兰变电站内扩建1个220kV出线间隔。工程总投资4505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47万元,占比1.04%。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信阳淮滨的有关管控要求及淮滨供电区的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磁场均满足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表1之规定,即0.05kHz频率下公众暴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为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为100μT。 2、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期做好洒水、防尘网遮盖等扬尘防 治措施;施工期车辆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必须经处理达标,合理处置;施工期间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进行控制,夜间禁止高噪声作业,不得噪声扰民;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时清运,不得在施工场地长期堆放。 3、按照《报告表》要求,选用质量可控的金具设备,降低电晕现象发 生的频率,减轻因电晕造成的噪声影响,项目运营后敏感点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昼间55dB(A),夜间45dB(A))、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 限值。 4、按照《报告表》要求,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自然保护区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对自然保护区产生影响。 5、加强与公众的沟通、解释工作,减少公众对该项目安全防护及电磁环境的疑虑,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三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由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确保环评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