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湛财购〔2024〕3号
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略) 实际, (略) 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区本级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
二、验收主体及要求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岗位相分离,保证履约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对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或者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书面反映。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1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
(五)项目验收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劳务报酬等验收费用,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预算中安排列支。
(六)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所有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三、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
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服务及工程)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一)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小且项目简单通用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
1.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较大且技术规格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自身验收检测专业技术水平有限的采购项目,如建设清单中包含软件功能、网络设备、服务器等专业设备的采购项目。
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必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人确定的验收程序标准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效果等内容。验收小组应当熟悉掌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三)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比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采购人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数量、型号、配置、性能、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意见质疑。项目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相关法 (略) 理。
(六)验收资料保存。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专业检测报告、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七)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果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 (略) (略) 上发布公开。
五、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监督,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部门预算主管单位要加强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纪委监委报告。
(四)财政监督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畅通政府采购监督举报渠道,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检查,对检查情 (略) 理并通报。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的专家诚信违约情况纳入诚信管理。财政部门 (略) 罚力度,对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验收的专家的违法线索及时 (略) ,对预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律监委机关。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