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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乌鲁木齐中科帝俊 (略) 编制的《生物高分子材料超滤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15日第三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728万元(环保投资48万元),于高新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蓝天路216号德 (略) 厂区内进行改扩建(中心坐标为:东经87°35′45″,北纬43°56′1″),项目总建筑面积17237.55平方米(厂区总面积33981.69平方米)。拟拆除现有中水站及膜材料试验线所在的两间仓库,保留拆除的生产线、中水站和设备搬至新建设厂房。新建1栋五层膜材料生产车间,配套建设产品试验及研发中心、生产控制中心,配套供配电、给水、消防、环保及安全设施,改造厂区绿化及道路建设。本次改扩建项目通过加热溶解、推挤、固化烧结等环节年生产大通量、高强度、抗污染、易清洗梯度孔新型超滤膜240万平方米、疏水膜8万平方米、健康水专用膜80万平方米、管式膜20万平方米、PTFE催化膜12万平方米、高选择纳滤膜40万平方米。本项目生产过程采用电加热,新增1台4吨/小时燃气锅炉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场地设沉淀池,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降尘。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项目运营期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及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加强废气污染环境管理工作。原料泵入、溶解以及膜丝烧结等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米高烟囱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标准要求;物料投放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真空方式将物料吸入溶料罐中,粉尘遇水板结,板结后烘干回用,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标准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锅炉产生的废气低氮燃烧后经15米高烟囱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区排水系统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纺丝废水、固化废水、反渗透制纯水装置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与锅炉废水一并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纯水制备固废及污水处理污泥委托相关部门定期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处置。废包装材料(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废弃膜、废机油及废油桶、纺丝和漂洗工序产生的废槽液、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按照重点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九)项目核定氮氧化物:0.35吨/年,从新 (略) 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两倍替代。挥发性有机物:0.22吨/年,从新疆金 (略) 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二氧化硫:0.05吨/年,颗粒物:0.16吨/年,从拆改103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两倍替代。
(十)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生物高分子材料超滤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