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日拟对如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8-*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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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环评文件拟批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徐圩新区生态环境质量管控中心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公用工程岛辅楼 | 江苏 (略) | 江苏 (略) | 项目利用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公用工程岛现有三层辅楼,购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等专业仪器设备,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管控中心实验室 |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污水排口 (略) 污水排口。项目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不含重金属及有机溶剂类的实验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东港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送至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验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6.2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项目含重金属、有机溶剂类实验前段清洗用水、碱液喷淋塔废水、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废气治理)、危险实验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
2 | CO2制绿色*醇项目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 江 (略) | 江苏环保产 (略) | 项目新建年产99713.69吨的CO2制绿色*醇装置及配套的中间罐区依托现有公辅设施。 | (一)水污染防治: 项目工艺压缩废水、冷却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储罐喷淋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厂内低含盐污水处理系统(“曝气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O3接触池+生物滤池”)处理后全部回用至厂内循环冷却水场。 (二)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二氧化碳预处理单元净化后的尾气驰放气经过管道返回炼化原废气中排放。回收废气、闪蒸废气、洗涤废气、汽提废气、储罐呼吸废气依托经二期*烷项目*烯腈装置(AN4)的4#AOGI废气焚烧炉处理,处理后的烟气经过SCR脱硝系统处理后依托经原80m高排气筒排放。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本项目废脱硫剂、废催化剂、废机油、废包装桶等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
3 | *烷装车项目 |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 (略) | 南京 (略) | 项目新建汽车装车站1座。装车站内设2个装车岛,其中1个装车岛设1套*烷装车撬,装车撬内含2套*烷装车鹤管,另1个岛同步预留。本项目主要功能为*烷满库存的应急处理措施。 | (一)水污染防治: 项目不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无有组织废气排放,*烷装车采用密闭装车鹤管,装车废气通过BOG压缩回收。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标准限值。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项目不新增固危废产生。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水、扬尘、噪声和VOCs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