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年产微型散热风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原有项目
(略) (略) 北海大道西北海出口加工区A区B6区两栋四层厂房(A、B栋)建设,建筑面积共*平方米。现有“微型散热风扇生产项目”于2011年7月 (略) 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北环复字〔2011〕235号),批复项目年产电脑用微型散热风扇*套。该项目于2017年10月 (略) 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北环验〔2017〕87号)。现有“微型散热风扇生产技改项目”于2018年4月 (略) 海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北城安环审〔2018〕15号),批复新增年产*套微型散热风扇生产线。该项目于2019年12 (略) 行政审批局(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扩建完成后,公司总产能为年产*套微型风扇。
(二)拟建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代码:2107-*-04-02-*),建设内容:依托现有的办公区、食堂、B栋车间生产线及化粪池;拆除原有15m3柴油储罐,新建1座5m3柴油储罐;拆除原有化学品库和危废暂存间,并在A栋南侧分别新建化学品库、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各1座;A2栋2楼改造为风扇生产车间、综合测试区,A栋3楼改造为生产车间,A栋4楼改造为高度自动化车间;B栋车间增加部分设备,配套建设相关的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新增17条成品线,18条定子线,新增年产能*台散热风扇。
项目A栋3层已安装部分设备。
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1年7月取得北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二)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每台注塑机设置单独集气罩收集废气。注塑车间均分为3个区域,每个分区均设置一套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注塑废气收集后引至B栋楼顶经“活性炭+UV光解系统”处理,由三个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外排的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含浸车间为封闭车间,烘干设备密闭,含浸废气通过风机抽至B栋楼顶经“活性炭+UV光解系统”处理后,由1个30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A栋自动预焊机焊锡工段处设置有集气罩,收集后的焊锡废气经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处理后,由A栋楼顶1个30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B栋手工焊锡机焊锡工段处设置有集气罩,收集后的焊锡废气经配套的焊烟净化器处理后,由B栋楼顶1个30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B栋楼顶1个3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外排的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的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排入园 (略) 。
(四)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加装减震等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和去向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园区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六)运营期产生的废溶剂包装桶、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机械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运和处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废活性炭须即换即清,不暂存。项目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和去向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园区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