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44号
(略) :
你单位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书》,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绿色铸造园区,项目属于新建,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利用现有厂房闲置区域建设1条微弧氧化线和1条导电氧化线,对现有工程产品4000t/a镁合金铸件进行表面处理,项目实施后不改变现有工程产品方案、产量及生产工艺,项目建成后表面处理规模*m2/a。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接受相关垂询,并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工程内容建设。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营运期间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宜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2024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环委办〔2024〕7号)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1座废水处理站,含铬废水经低温蒸发结晶系统处理后清水回用于碱液喷淋塔,不外排;含油废水、含氟废水、封闭废水及碱液喷淋塔废水一起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清水回用于碱液喷淋塔,不外排。纯水制备浓盐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 (略) 。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硝酸抛光工序和导电氧化生产线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硫酸雾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塔中和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废水处理站压缩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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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