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环审字〔2022〕1号
关于桂 (略) 非金属矿物加工酸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桂 (略) :
你单位送来的《桂 (略) 非金属矿物加工酸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9- *** -04-01- ***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灌阳镇西山坪工业园,项目占地面积 *** ㎡, (略) 坐标东经 111°7′ *** ″,北纬25°28′ *** ″。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精制石英砂和石英粉生产线,设有破碎水沅工序,酸洗工序、烘干工序、制砂工序、原料堆场、固废堆场、成品仓库,锅炉房、沉淀池、办公区及配套设施,设置2台1t/h燃油蒸汽锅炉(一用一备)和1台燃油烘干机。项目主要产品为精制石英砂、石英粉,建成后设计规模为年产5万吨精制石英砂、2.5万吨石英粉。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9.5%。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从环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内容、 (略) 线、生产产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生产。
三、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时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破碎粉尘、皮带输送石英砂粉尘、草酸酸雾、筛分粉尘、燃油锅炉废气、厨房油烟等。项目须采取措施, (略) 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中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烘干炉须燃烧轻质柴油等轻型燃料,废气经水喷 (略) 理烟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干燥炉标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SO2和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中的新污染源排放限值;烘干、筛分粉尘经布袋 (略) 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燃油锅炉须燃烧轻质柴油等轻型燃料,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2014) 表2中新建燃油锅炉排放标准限值后引至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酸洗过程采用密闭酸洗反应罐,通过控制酸洗(草酸)温度,须使其不能产生酸雾,从而防止其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厨房油烟经 (略) 理,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 -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标准后排放。
(二)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时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 (略) 理,并落实废水沉淀池及主要生产区等的防渗措施。项目酸洗废水与洗砂废水 (略) 理后回用生产清洗工序,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沟收集进入初期雨水深沉池 (略) 区降尘,不外排;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及加工生产区域设置截流水沟收集的 (略) (略) 区降尘,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洗车 (略) 理后回用洗车,不外排;生活污 (略) 理排入西山坪工 (略) 理厂, (略) 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的要求。
(三)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时应采取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并通过采 (略) 房、墙体隔声、基础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后, (略) 界噪声满足《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严格作息时间,禁止午间12:00-14:00,夜间22:00-凌晨6:00产生噪声超标的行为。
(四)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后,中和沉淀池产生的压滤污泥 (略) ;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石英粉产品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妥善保管,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 (略) 置,并完善转运联单;含油废抹布、废手套与生活垃 (略) (略) 理;一般固废暂存间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
(五)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四、按照 (略)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股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略) (略) )等要求,制定并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五、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076t/a,氮氧化物:0.606t/a。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及 (略) 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 (略) 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 (略) 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 (略) 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发改、自然资源、住建、 (略) 门的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桂林市灌 (略)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