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按年支付,先交后用,无免租期。租赁标的用途为停车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标的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标的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标的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2、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
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3、在停车场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停车场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4、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停车场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对停车场进行过实地踏勘,出租方将停车场钥匙或密码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视为符合交付条件并完成交付。
5、出租方保证在出租时该停车场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租方均在交付停车场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6、承租方报名保证金在扣除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7、租赁期间,出租方对停车场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承租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停车场大修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停车场日常管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停车场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8、承租方不得随意损坏停车场设施,如需改变停车场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备对停车场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投资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亦或是租赁期满进行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停车场的装修、改造等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承租方依附于停车场的装修归出租方所有。
9、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停车场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同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停车场建筑和装饰装修的规范、规定。承租方对租赁停车场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租赁期内,对租赁停车场水、电等所有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责任和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1、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房租且服从并遵守相关部门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仅拥有所承租停车场的使用权;不得改变承租停车场的用途;不得将承租停车场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停车场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停车场从事非法活动。
12、承租方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让租赁的停车场、或向他人收取高额转让金,引发纠纷;出租方因承租方上述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同时有权按照租赁期内应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的标准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仍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所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的标准继续向承租方主张赔偿责任。出租方因承租方根本违约而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提前已缴纳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13、标的查看联系人:邓主任, 电话:*
14、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