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中国移动 (略) 桂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威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肖翔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七星区五里店路新建区三号小区生产办公合楼
贵公司以现在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七星区教育城域网运维服务(重1)【项目编号:GLZC2024-C3-*-GLJC(重1)】”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2月23日15:2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和中标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略) 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存在低价竞争。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80万元,中标人最终报价100万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包含统一互联网出口带宽服务、校园网服务、城域网链路服务、城域网安全及交换服务)。通过分析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校园网服务中,37所学校校园网改造,每所学校需要使用1台路由器或者三层交换机用于接入运营商专线设备,此类设备需要37台。每台路由器或者三层交换机下连接的接入交换机1-20台不等,按平均每所学校使用5台来计算,需要185台。城域网链路需联通至学校每个班级,每个教室需配置不少于8个100M的RJ45端口(其中至少2个1000M自适应端口),37所学校总班级数不低于700个,同时每所学校按5个网络教室/功能室计算,末端交换机至少需要885台。城域网安全及交换服务中,需要将网络中心部署在七星区内便于中标供应商24小时值守的机房内,涉及汇聚路由器2台、核心交换机2台、城域网出口防火墙2台、互联网出口防火墙2台、上网行为管理设备2台、安全日志审计1台、漏洞扫描1台、设备运维管理设备1台、安全态势感知设备1台、安全流量探针1台、SSL VPN设备1台。经询价后,需要的硬件设备采购费用已超100万,还未包含施工及其它辅材支出以及2条速率为1Gbps的统一互联网出口带宽、1条速率为2Gbps 城域网链路、37条速率为1Gbps教育城域网组网专线与服务这三项合同期为三年的服务费用支出,中 (略) 场标准价格的报价方式参与投标,存在后续无法保证服务质量的风险,存在恶意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2号令)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谁有标底是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请中标人提供其各项服务报价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价格评估, 如中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我中心进行了认真核实,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经核实,本项目评标过程未发现评审委员会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评审报告签署的意见一致。
2.经问询评审委员会组长及查阅投标文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报价组成说明,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可了其报价,因此未要求中标人另外做出书面说明。并未违反采购招标文件中“磋商时,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七星区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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