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1-05
- 2022-10-26
- 2022-10-07
202 (略) 危桥改造项目(一、二标段)
更正公告(3号补遗)
各投标单位:
202 (略) 危桥改造项目(一、二标段)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正文见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正文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 (略) 交通运输局 地址: (略) 银河街86号 邮 编:* |
2 | 1.1.2.6 | 监理人:待签订合同后通知中标人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监理人在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单项工程无论变更增加费用还是减少费用或是不增减费用的方案变更均需经发包人许可。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设计技术交底会当日;承包人将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 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 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2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左右签约合同价 |
13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沥青、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60%左右。 |
14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
15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 |
16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1.5%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1%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_____ ?否 |
17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18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19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3 份(另提供电子竣工资料一份) |
20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1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2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3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由施工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费办理,费用分摊在报价中。 |
24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由施工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事故次数(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由施工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费办理,费用分摊在报价中。 |
25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略) : (略) (略) |
第三节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包括本合同工程的技术文件中引用的现行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及宁 (略) 施工标准化指南以及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及管理性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略) 交通运输局。
1.1.2.6监理人:名称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钢筋加工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以及其他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取(弃)土场及其他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征用并负责恢复。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10目:
1.1.6.10中心试验室: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工程进行试验检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法律
本款细化为: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及管理性文件。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1.4(1)细化为:
补充合同及附件、施工合同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以及使用农民工承诺书);
本款1.4(8)细化为:
补充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第1.6.1项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1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第1.6.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审核设计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共同商定的对图纸的更正和修改,并承担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未经监理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细化为: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但任何变更均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第4.l.4项补充: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合同段内各项日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为此承包人应:
(1)严格计划管理。承包人应制定周密措施和充足生产要素,通过“以旬保月、以月保季和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如计划执行出现不良偏离。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加以扭转。对进度严重滞后而承包人又扭转不力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应增加投入以加快进度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2)保证严格按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组织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22.1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追究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3)凡合同段内与已建 (略) 、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若上述内容在设计文件中已明确,承包人应在 (略) 、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设施正常运行或施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和上述设施运营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疏导现有交通流,费用含在报价内。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其施 (略) 、公路、航道、电站、油库、通讯电缆(含光缆)、电力电线、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或施工而导致索赔、赔偿、诉讼等情况,或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严格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地试验室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其母体试验室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 (略) 工程试验检测*级及以上资质。所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仪表、计量用具都必须在开工前经有权威部门标定合格,施工期间所有检测仪器、仪表、计量用具须定期校正,以保证其应有的精度。工地试验室应在合同签订后25天内组建完毕报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进行工地试验人员和试验项目的认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设备、人员资格、数量应满足现场试验工作需要。工地试验室须按照质监部门要求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及相关试验内业管理软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4.1.7项补充: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对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完整性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应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筑物及构造物所有权人一同进行,并拍照登记造册,并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
第4.1.10项补充第(5)~(11)目:
本项目补充:
承包人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应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 (略) 建设项目使用农民工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并且由此而影响了工程进度、质量、合同执行时,发包人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中。
补充农民工管理
1.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和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与使用的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专业人员对使用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维权等方面进行培训,培训后安排农民工进场施工。
2.在施工现场成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并设专人负责核实施工现场用工人数、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对农民工进行详细管理。
3.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在青铜峡境内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工程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行业监督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和工资银行支付制度。为使用的每一位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银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办理保险。
6.建立健全农民工休息休假制度,如需加班的农民工及时支付加班费。
项补充第(7)~(15)目:
(7)质量抽检
(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免费协助提供试件并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8)安全生产目标
合同实施期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9)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
(10)承包人应及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报送各种计划、报表、整改报告、验收资料、变更等资料。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上报的上述文件、资料延误提交或发生严重错误,不论何种原因,将对承包人按22.1款规定课以违约金。
(11)配合交工验收
在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前承包人应免费对沥 (略) 面出现的裂缝采用恰当的工艺进行灌缝处理,并要保证灌缝质量,确保灌缝深度应不小于磨耗层厚度的2/3。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安排。如检测结果出现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质监部门要求复检,因此产生的一切整改和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重视工程收尾
工程实施末期,承包人对所在合同段收尾的工程(如零星扫尾工程、临时设施的拆除、取(弃)土场的恢复及完工机械设备的撤场等),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若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根据监理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保留金、履约保证金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款项中扣回,并报交通运输厅按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3)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中的任何差错、漏洞或缺陷后(包括涵洞标高、进出水口形式与实际不符、桥梁中心位置与沟渠中心不符),应书面通知监理,并抄报发包人。
(14)承包人及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与设计不符、方案不合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如因未及时发现和提出而继续施工造成质量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
(15)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现场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主要工程部位必须坚持先试验施工再铺开施工。要进行质量监控,完备各种检测手续。并按照质量监督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在取得资质后独立开展本项目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把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登记表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査。 (略) 建设项目“十公开”管理办法进行施工过程公开等。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前一直有效,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此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将在上述交工验收证书发出后的28天内且临时占地恢复取得当地环保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将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银行保函:
(1)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2)违规使用工程资金: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进度目标;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实严重违约或被发包人清场;
(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临时占地恢复未取得当地环保部门书面认可;
(6)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明的或隐含的其他情形。
4.3分包
本款补充第4.3.5项:
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分包(如有)或劳务合作(如有)情况进行核查,承包人不得拒绝。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分包或劳务合作队*无法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按照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第4.5.1项细化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投标承诺人员确实无法到位,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后,可用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尽管取得同意,但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第22.1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上不称职,且通知承包人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撤回该人员,同时委派一名同等资历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的新的人员担任,但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第22.1款之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未事先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己到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合同期内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工地现场。发包人将要求监理人对其实行考勤,并根据考勤结果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岗在两天以内(含两天)应经监理人批准,超过两天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规定处理。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方可在其他合同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规定处理。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1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并报备发包人,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及质检人员应常备有相应的职称、资质等证书,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或质检人员的资质或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替换或增加相关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
第4.6.3项句末增加:
尽管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仍可对承包人按22.1款的规定扣除违约金。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职员或工人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将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按指令要求增加到位。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8.1项细化为:
a.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宁夏回族 (略) 建设项目使用农民工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发放工作。若承包人违反该规定,发包人可按照第22.1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b.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并接受发包人和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
c. 农民工工资应由项目部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上,不得交由施工班组组长、劳务协作负责人代发,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d.承包人要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责任。
增加4.8.7:为规范现场施工管理,承包人应为其管理人员统一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工牌及工作服,现场作业人员统一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等,要求工作期间统一着装。若承包人违反该规定,发包人可按照第22.1款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第5.1.4项: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有关材料检验的规定及频率立即进行自检,并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应通知监理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1项补充:
尽管承包人己按招标文件的履约标准提供了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经与业主商讨同意后,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不得拒绝,也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有关规定处理。
增加第6.1.3项:
临时工程是永久性工程质量顺利施工的保证,承包人对临时工程应高度重视,所有临时工程须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维护。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包人将按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场 (略)
7.2.2细化为:
承包人修建 (略) 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和监理人免费使用,并为上述人员免费提供合理的其他服务。
7.3场外交通
增加第7.3.3项:
承包人利 (略) 和桥梁(包括利用村、 (略) )作为施工便道或临时便道时, (略) 和桥梁所有者的同意,并负责工程实施期间 (略) 和桥梁的养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功能。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利 (略) 和桥梁在使用期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养护,以及设计文件中新修临时便道的修建、养护、管理及拆除等一切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关细目中以总额报价,由承包人包干使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提交:
与工程进度计划一起提交。
9.2.8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提交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
9.2.12 安全、事故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1)承包人应在其现场设置安全机构,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安部门备案。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承包人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安全生产要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楼、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危险物存放处、基坑边缘、脚手架、桥梁施工现场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承包人因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所费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5)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承包人应当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承包人必须向其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8)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由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9)承包人应当设专人管理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要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0)承包人应当对其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承包人新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和其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人支付。
(13)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4)安全生产费用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15)承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报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16)安全生产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17)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消防设施及临时用电等相关支出
(十)其它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18)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单项核算。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19)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承担费用。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免费立即整改。
(20)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包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2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22)边施工边 (略) 改扩建工程安全措施
1)边通行、边施工的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必 (略) 施工封闭(半封闭)交通公告, (略) 施工两端前方重要道口设置公告牌和警告标志牌,提醒过往车辆绕行,并与交警、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交通管制方案、措施、安全协议等。
2)边通行、 (略) 段,必须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两端及中途出入口处,应设专职人员指挥交通。
3) (略) 基、路面进行重建的地段, (略) 段两端及其延伸100m的安全距离外,应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在作业范围的边缘夜间应悬挂红灯指示标志。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戴统一、醒目的帽子;交通指挥、维护人员要穿反光背心、戴安全帽,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对施工区域施工车辆、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5)半 (略) 段不宜过长,一般在300-500m,并在车辆驶入前方100m、50m处分别设置指示标志和减速慢行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一端延伸一定的安全距离,设 (略) 栏、隔离墩等, (略) 栏上加设反光标志, (略) 段要有灯光照明和红灯警示。
6)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按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标准设置牢固护栏和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7)在原地拆除旧桥(涵)、重建新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在旧桥的 (略) 栏; (略) 栏上悬挂红灯警示, (略) 肩上竖立通向便桥的指示标志。
8)施工有交叉作业时,必须统一协调,设置稳定、安全的通行通道,并在各作业区域的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施工休息期间,设备停放位置必须在安全可靠不影响交通通行的位置。晚间 (略) 上停放时,应在停放两端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设备停放点要设置灯光标志,现场设有专人看护。
10)路面施工作业点 (略) 面施工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现场交通维护人员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维护现场交通安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控。
11)每项施工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机具、剩余材料和废弃物。施工机具、剩余材料和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或停放。
9.4环境保护
9.4.7(2)细化为:
(略) 面工程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半刚性基层、底基层、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机制砂的加工、施工 (略) 机械运行和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特别是:
a. 拌和设备、机制砂加工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和防、除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处理。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施工过程排出的污染物,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e. 若拌合站、料场等位置远离施工现场,则施工便道在拌和站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150米长范围内必须进行级配碎石的硬化处理,避免对拌和站和施工现场造成污染。
f. 对驶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车辆,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车辆进行清洗以防止其对施工现场造成污染。
h. 自行加工生产建筑材料的场地应加强环保措施,设置除尘设备。由于保护不当,造成周围环境污染引起纠纷且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必须有主要工程 (略) 上的控制性工程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
(2)并且以上实施性的施工方案中对中期、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等具有有效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监理人认为对工程有必要提供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査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 (略) 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0.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每半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的7天内将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20年的统计资料、以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第11.5.(2)款补充如下: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将工程切割给指定分包人施工时,对采取切割指定分包的部分工程,切割工程单价按照发包人招标时为确定最高控制价而编制的清单预算相应单价和承包人中标单价高值为准进行结算,按此原则结算金额与承包人中标单价结算金额的增加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
(6)承包人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质量、进度、履约等原因造成实际工程进度未能满足经监理人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书中的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按照22.1条款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细化为: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办法》执行。
(1)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质量控制总目标是“工程实体内实外美、质量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功能上以人为本、方便使用,外观做到表面平整、线条直顺、棱角分明、色泽一致,与生态景观协调统一。
(3)合同实施期间无重大质量事故。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3项补充:
公示牌和基础必须坚固,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持完好有效。公示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标段主要工程概况、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等。公示牌的具体格式、要求待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通知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新增第13.2.11、13.2.12项
13.2.11承包人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和业务培训,将技术交底和培训作为施工的第一道工序,每一道工序开工前必须对劳务人员、技术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必须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开工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监理报送试验报告(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准备、质保措施等)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能开工。
13.2.12本项目质量管理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即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承包人应从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再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完成首件样品工程。随后发包人和监理按规范对样品工程进行诫测验收,合格后原分项工程方可正式施工,否则,总结经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再次施工完成首件工程,直到验收合格。首件工程所需费用应包含在相应工程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4.试验和检验
本款新增第14.4试验和检测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监理人、发包人及上级部门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约定为:如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
15.3变更程序
新增15.3.4目为: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 (略) (略)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2项细化为:发包人或监理认为变更后作价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中某细目的结构、工艺相同或相近,可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单价;当无合适单价套用时,相邻标段或项目有此单价时,经比较合理后可套用相邻标段或项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单价按投标控制价上限计算时确定的原则计算单价后,按中标价相对投标控制价上限确定下浮水平,最后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人工、机械使用和材料的价格涨落因素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将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以上因素。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1)目约定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承包人在合同签定后60天内,应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文件规定对中标工程量清单所有子目进行勘误,勘误过程中各计量支付子目的计价数量按技术规范计量规则计算,若出现新增支付子目,其单价依据第15.4款规定办理,勘误结果经四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确认后作为合同实施的工程量清单,该勘误后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实施期间对工程计量、支付和办理工程变更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清单勘误的依据和内容:
a. 勘误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勘误应以招标施工图为基础,计算各分项工程、细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技术规范中计量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将工程数量归口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章节各支付细目中,从而实现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勘误。因招标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地形地质不符,或设计考虑不周导致的设计图纸错漏,均应按工程变更处理。不得以清单勘误的形式代替工程变更。
b. 勘误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差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施工图细部结构图纸计算,施工图设计细部结构数量或汇总数量错漏;二是将施工图纸数量统计到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发生的算术性错误;三是统计工程量清单时,根据技术规范计量与支付的规定,工程数量归入相应的支付细目错误。上述错误或差错都属于清单勘误的内容。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发包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如果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第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第17.3.4项约定为: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后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在将扣留的保证金返还及工程尾款结清时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7.4.1款的约定金额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此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全部返还承包人。
2017年度被宁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承包人,发包人给予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取得交工验收证书后对3%的质量保证金可以由承包人出具的银行保函置换。
17.6最终结清
第17.6.1(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本项目工程结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最后结帐单,经过发包人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得出的总金额方能被确认为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即为最后结帐单中的总金额。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18.2.(2)目细化为:
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宁夏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编制交工资料。承包人提供的交工资料(包括按规定提交项目影像资料、电子竣工文件、刻录光盘等)必须满足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要求。交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验收
18.3.5补充: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交工日期为准。
增加第18.9 款竣工文件
为保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18.2.(2)目的要求进行本合同段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在缺陷责任期内还应补充缺陷责任期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否则,发包人将在最终计量支付中暂扣一定的保留金,直至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后再予支付,并视情况报交通运输厅按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有以下属违约:
(1) 转包或擅自分包
(2) 擅自停止施工达1个月而不复工
(3) 偷工减料、应作隐蔽工程等的验收不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4) 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拨付建设资金的;
(5)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拖欠材料、设备款节严重的
(6) 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工期严重滞后,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外部原因除外)。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略) (略) 建设项目承包人现场管理违约处罚细则。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略) 名称: (略) (略) 。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正文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
修改: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本,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条款(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6)合同通用条款(标准文件);
(7)技术规范(项目专用本,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投标书附表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工程建设期间,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对合同作出的变更的正式函件、图纸,和对技术规范作出修正和补充的正式函件和图纸;
(13)在本项目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廉政合同(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格式(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 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元/天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 %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 元/天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 %签约合同价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10%左右签约合同价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沥青、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60%左右。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 (1) | *元 | |
10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1.5%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1%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 |
11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注:请各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公共 (略) 网站“变更补遗”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变更补遗”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代理机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