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海洋工程设备零部件及新型环保设备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洋河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 | |
建设单位: | 山东三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8月26日 至 2024年09月02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在现有喷涂车间内新增5个喷漆晾干房。项目建成后,全厂机加工设计产能不变,仍为年产海洋工程设备零部件*件、新型环保设备100台/套,新增年喷涂*m2海洋工程设备零部件及新型环保设备的能力,全厂可达到年喷涂5.*m2海洋工程设备零部件及新型环保设备的能力。另外,现有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设计处理能力无法满足技改后需求,项目拟在现有装置的基础的上增加3个炭箱(2吸1脱),共用1套催化燃烧装置(增加催化剂的填装量),使装置的设计处理能力由*m3/h升级为*m3/h;设备升级后,将现有喷漆线固化廊道配套的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5)拆除,喷漆线产生的固化废气引入升级后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项目不新增用地、不新建厂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防控,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调漆、喷漆、晾干(烘干)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喷漆、调漆、喷枪清洗、晾干固化均在密闭喷漆晾干房内进行,喷漆及晾干固化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喷漆线的喷漆间内设1套水帘柜,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除漆雾后通过负压收集;喷漆线固化工序仅冬季低温时采用天然气燃烧机直接加热方式,其他时间均采用自然晾干,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固化廊道口设置的集气罩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集中汇入升级改造后的“气旋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P3排气筒VOCs、二*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专用设备制造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烟气黑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VOCs、二*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洋河镇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因子应满足洋河镇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漆渣、漆雾处理浓水、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料废包装桶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催化剂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备查。 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对喷漆房、油漆库、危废暂存间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按要求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控点,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