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146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 (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签收该信件,申请人称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 (略) 投 (略) 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 (略)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 (略) 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 (略) 投 (略) 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等有 (略) 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签收。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