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81号
(略) 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提出的《 (略) 罗申河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拟建工 (略) 妥安乡罗申村委会龙川江一级支流罗申河,工程规模为中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1137.*元。主要由枢纽工程、输水工程、交通工程、移民安置工程以及其它临时工程组成,枢纽工程主要建设拦河坝、导流泄洪隧洞、输水隧洞和溢洪道,大坝为粘土心墙风化料坝,最大坝高68.3米,总库容1847.*立方米。输水工程由输水主管、东支管和西支管组成,输水管道总长39.0公里,其中主管长26.1公里,东支管长3.63公里,西支管长9.27公里,管首设计输水流量1.223立方米/秒。工程设置2个粘土心墙料场(1个主料场,一个备用料场),2个坝壳风化料场,1个弃渣场,1个施工生产生活区,表土临时堆放于各场地规划区域内,不单独设置。工程建设征地总面积2986.57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660.97亩,临时占地面积为1325.60亩。水库建成后总供水量为1034.*立方米,其中生活供水111.*立方米,农业灌溉供水922.*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亩(新增灌溉面积*亩,改善灌溉面积3387亩)。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林草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益林、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相关区域。应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水库建成后,河段原有急流型天然河流形态消失,转变为缓流型水库,受水库调节和供水影响,大部分时段水库下泄流量较天然状况发生明显改变。水源区(罗申河)仅涉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现状水质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水质要求,退水区龙川江水质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供水将改善当地灌溉和饮水条件,产生的新增退水将对龙川江河等受纳水体造成不利影响。
(二)*生生态影响。工程建设征地总面积2986.57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660.97亩,临时占地面积为1325.60亩。涉及占用省级公益林13.680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54.85亩。评价区内发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椿)1种、国家保护动物(鸟类)7种,水库蓄水前库区范围内植被将全部清除,工程实施将淹没、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
(三)水生生态影响。评价区内发现土著鱼类6种,未发现有国家级、云南省级保护野生鱼类物种。工程施工扰动河道水体,使水体悬浮物浓度增加,浑浊度上升,水质产生变化,对底栖动物、浮游生物、鱼类造成一定影响。工程实施将阻隔库区与坝下鱼类等水生生物交流,进一步压缩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适宜生境;工程运行导致的上下游水文情势变化、低温水下泄等,将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工程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产生的场地扬尘、机械噪声、交通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当地环境空气、声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蓄水和运行调度方案,制定水库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管理方案,保证下游生态流量满足最低下泄量要求,当天然来水不足时,按天然来水下泄。施工断流期间生态流量采用水泵提水,从导流隧洞导入下游;其它时段施工期间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为导流隧洞和河道,泄放流量为河道天然来水流量。水库蓄水初期下泄生态流量0.116立方米/秒,蓄水断流期间配备1台水泵抽水至泄洪隧洞向下游泄放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闸阀房内布设DN219生态流量管下放生态流量不得低于0.116立方米/秒,生态流量及放空流量由明渠段引至下游河道,下放的生态流量用水从分层取水口至输水隧洞闸室进行泄放。汛期应科学调节生态流量,以满足流域调度及相关规划要求。设置生态流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对生态流量进行自动在线监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基坑排水和混凝土拌合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拌合,不外排;机修废水通过隔油池+沉淀池,定期清池,回收浮油,去除浮油后废水回用于场地 (略) 喷洒、生活区绿化用水,不外排;厨房排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施工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 (略) 清扫杂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委托周边居民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蓄水前开展库区生态环保清理,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明确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库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及修复,原则上不得在库区开展不利于水环境保护的水产养殖。供居民饮用水前,应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再行供水,并确保水质满足饮用水供水标准。加强工程新增退水治理,推动落实受水区水污染防治。严格遵循“三先三后”原则,在确保受水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工程新增退水处理要求、受纳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的前提下有序实施供水,确保“增水不增污”或“增水减污”。严格落实低温水减缓措施,运行期开展水温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灌溉水复温设施。
(三)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后续施工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蓄水前开展淹没区动植物详细调查,若发现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施工人员和水库管理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加强临时用地、粘土料场、风化料场、砂石料场、弃渣场、临时堆料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的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本地物种,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加强水生生态保护,定期开展*生动植物监测和水生生态监测,结合鱼类保护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开展增殖放流。
(四)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布置、优化施工布局和施工工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篷布遮盖、湿钻工艺等防尘抑尘措施,禁止夜间施工、车辆减速,降低噪声对周边村庄及学校的影响。弃渣规范堆存于弃渣场内,建筑垃圾进行回用,无法回用部分堆存于弃渣场内。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发动机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做好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减脱水河段生态流量保障和受水区水污染治理,确保水生态环境安全。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下阶段应在进一步征求农村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分散安置点的设计进行优化。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 (略) 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