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6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81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推荐投资建设能力强、建设条件好、收益分配优的投资主体作为我县驭风行动示范项目实施主体,现将优选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优选方:清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优选监督方:派驻县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三)优选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清水河县拟竞争性优选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50MW,单个试点行政村规模不超过20MW。
(五)组织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推选工作,不搞地方保护、不搞行政干预、不搞区别对待。清水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确认企业推选工作方案和项目推选结果。同时成立工作组和监督组,并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优选期间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建设规模
清水河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总规模不超过50MW,单个试点行政村项目规模不超过20MW,支持集中集约原则联村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最终比选确定一个投资主体负责县内试点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
(二)选址条件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区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零散非耕地,依法依规办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用地。对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推广使用占地面积小、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耕作层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并网消纳
(略) 企业实施 (略) ,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上网电 (略) 当年 (略) 电价政策执行, (略) 场化交易。需取 (略) 接入意见。
(四)开发模式
各类投资主体与村集体依照“村企合作”“社会资本+地方国有企业+村集体” (略) 电量占股分红等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项目开发应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投资企业双方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格局。鼓励国有企业参照自治区国有企业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标准,将留存合理投资收益后的剩余收益全部捐赠给村集体,确保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鼓励民营企业参照执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消费帮扶等行动,带动农民增收。
(五)应用场景
在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大力倡导推行“风电+”设施农业、“风电+”养殖场、“风电+” (略) 场、“风电+”加工车间、“风电 +”供暖、“风电+”碳交易等“风电+”复合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农村用能绿色低碳发展。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各开发企业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81号)要求,并于2024年6月18日16:00前将申报初步方案(正本1份、副本7份,完整申报资料电子版U盘一份)上报县发改委,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接收地址:清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8室,联系人:吕天龙,联系电话:*。)
(二)项目优选
工作组将审核初步方案是否满足国家及自治区、 (略) 有关文件关于“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的基本要求。并根据技术方案、收益分配、前期工作、企业实力、社会贡献、“风电+”应用场景等多方面,对各申报的初步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排序,以排名顺序作为项目开发主体推荐的依据。
(三)公示上报
工作组评审结束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县发改委将评审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公示,最终优选投资主体负责编制我县试点申报方案,并作为清水河县推荐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
2.投资主体应承诺以在清水河县境 (略) 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
3.投资主体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4.投资主体负责本项目申报、建设和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积极开展手续办理、施工建设、并网投运等任务,原则上应在2年内全部建成投用。
5.项目获批复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清水河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6.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2024年6月15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6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81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拟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推荐投资建设能力强、建设条件好、收益分配优的投资主体作为我县驭风行动示范项目实施主体,现将优选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优选方:清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优选监督方:派驻县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三)优选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清水河县拟竞争性优选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50MW,单个试点行政村规模不超过20MW。
(五)组织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具体推选工作,不搞地方保护、不搞行政干预、不搞区别对待。清水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确认企业推选工作方案和项目推选结果。同时成立工作组和监督组,并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优选期间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建设规模
清水河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总规模不超过50MW,单个试点行政村项目规模不超过20MW,支持集中集约原则联村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最终比选确定一个投资主体负责县内试点项目建设和全生命周期运营维护。
(二)选址条件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区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零散非耕地,依法依规办理“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用地。对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推广使用占地面积小、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耕作层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并网消纳
(略) 企业实施 (略) ,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上网电 (略) 当年 (略) 电价政策执行, (略) 场化交易。需取 (略) 接入意见。
(四)开发模式
各类投资主体与村集体依照“村企合作”“社会资本+地方国有企业+村集体” (略) 电量占股分红等模式,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项目开发应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投资企业双方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格局。鼓励国有企业参照自治区国有企业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标准,将留存合理投资收益后的剩余收益全部捐赠给村集体,确保项目收益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鼓励民营企业参照执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消费帮扶等行动,带动农民增收。
(五)应用场景
在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大力倡导推行“风电+”设施农业、“风电+”养殖场、“风电+” (略) 场、“风电+”加工车间、“风电 +”供暖、“风电+”碳交易等“风电+”复合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农村用能绿色低碳发展。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各开发企业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全区“千乡(苏木)万村(嘎查)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申报的通知》(内能源新能字〔2024〕381号)要求,并于2024年6月18日16:00前将申报初步方案(正本1份、副本7份,完整申报资料电子版U盘一份)上报县发改委,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接收地址:清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8室,联系人:吕天龙,联系电话:*。)
(二)项目优选
工作组将审核初步方案是否满足国家及自治区、 (略) 有关文件关于“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的基本要求。并根据技术方案、收益分配、前期工作、企业实力、社会贡献、“风电+”应用场景等多方面,对各申报的初步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排序,以排名顺序作为项目开发主体推荐的依据。
(三)公示上报
工作组评审结束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县发改委将评审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公示,最终优选投资主体负责编制我县试点申报方案,并作为清水河县推荐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应具备新能源项目开发投资实力和相关技术能力,且信用信誉良好。
2.投资主体应承诺以在清水河县境 (略) 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
3.投资主体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4.投资主体负责本项目申报、建设和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积极开展手续办理、施工建设、并网投运等任务,原则上应在2年内全部建成投用。
5.项目获批复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址、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清水河县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6.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