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滦环罚决〔2024〕36号
滦平县保 (略) :
法定代表人:王文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FT456W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 (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交办任务,对滦平县保 (略) 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编号为**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与**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和对应检测视频,发现两辆车辆均为双排气管,两辆车辆检测时,均为一侧取样管正常连接,另一侧排气管的取样管未与烟气检测分析仪连接,处于断开状态,检测人员涉嫌故意遮 (略) , (略) 断开的状态下对车辆完成了检测,该公司两份检测报告均为合格,因此编号**和**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及结合《河北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2次的,为情节较重:30%(百分值21%-4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百分值5%);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百分值0%);”,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农行双桥支行(地址: (略) (略) (略) 16号新华园b座),账号*89(户名: (略) (略)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
(略) (略)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