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略) 芗城区沈计胜家具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
住所: (略) 芗城区南坑街 (略) 头***
法定代表人:沈**
2024年7月4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检查组依法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场正在生产,车间内安装有2台切割机,1台切割机正在切割石板材,切割废水经车间内二级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执法人员发现你加工场废水未全部收集进入废水沉淀池内,经车间地面自由流出至厂房门口雨水沟内。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加工场现场负责人沈计胜全程陪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你加工场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4日你加工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沈计胜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加工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加工场生产工况、加工场废水未全部收集进入废水沉淀池内,经车间地面自由流出至厂房门口雨水沟内等);
3.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加工场生产工况、加工场废水未全部收集进入废水沉淀池内,经车间地面自由流出至厂房门口雨水沟内等);
4.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加工场生产工况、加工场废水未全部收集进入废水沉淀池内,经车间地面自由流出至厂房门口雨水沟内等);
5.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加工场车间布局,切割机位置、沉淀池位置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加工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加工场停业或者关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