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药
各相关医疗机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 (略) 采购、网上交易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中药配方颗 (略) 与动态调整工作流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 (略) 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申报方式
中药配方颗粒材料 (略) 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企业登录福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登录地址:http://**:#/tps-local/),进行相关资料的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资质材料
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后,在“招标采购管理-企业基础资料申报”页面下进行企业基础资料的申报。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3)《药品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板详见招采子系统)。
2.申报产品资质材料
申报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在“招标采购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申报”页面下进行产品基础资料的申报。
(1)属于“在我 (略) 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的产品,勾选“中药配方颗粒代码”进行申报。
(2)属于“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的产品,提交我省药品 (略) 同意企业在我省医疗机构推广试用的复函及具体品种目录附件。
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略)
属申报范围内中药配方颗粒,勾选中药配方颗粒代码申报,并按要 (略) 申请,可按不超过本品现行全国省 (略) (略) 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每月第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上个自然月(以企业在招采子系统末次提交时间为准)提交的材料, (略) 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完成公示、公布等流程后, (略) 上采购资格,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动态调整
(一)备案及价格信息变更调整
(略) 的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变更后应主动及时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备案信息变更原则上每日24时更新。
(二)配送方案调整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方案实行动态调整,配送方案需要调整时,由申报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配送方案调整信息,申报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配送方案调整信息原则上每日24时更新。
(三)撤销 (略) 申请
(略) 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申 (略) (略) ,撤销 (略) 信息原则上每日24时更新。
四、配送及结算
(一)挂网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有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全省 (略) 域划分为11个 (略) (即: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挂网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一家申报企业在 (略) 指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企 (略) 药品。
(二)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结算按照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五、其他
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备案信息更新、挂网状态变更、价格调整,及未严格执行配送等相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 (略)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有 (略) 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22日
(略) 采购、网上交易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部分中药配方颗 (略) 与动态调整工作流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 (略) 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申报方式
中药配方颗粒材料 (略) 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企业登录福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登录地址:http://**:#/tps-local/),进行相关资料的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资质材料
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后,在“招标采购管理-企业基础资料申报”页面下进行企业基础资料的申报。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3)《药品生产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板详见招采子系统)。
2.申报产品资质材料
申报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在“招标采购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申报”页面下进行产品基础资料的申报。
(1)属于“在我 (略) 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的产品,勾选“中药配方颗粒代码”进行申报。
(2)属于“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的产品,提交我省药品 (略) 同意企业在我省医疗机构推广试用的复函及具体品种目录附件。
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略)
属申报范围内中药配方颗粒,勾选中药配方颗粒代码申报,并按要 (略) 申请,可按不超过本品现行全国省 (略) (略) 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每月第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上个自然月(以企业在招采子系统末次提交时间为准)提交的材料, (略) 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完成公示、公布等流程后, (略) 上采购资格,全流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动态调整
(一)备案及价格信息变更调整
(略) 的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变更后应主动及时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备案信息变更原则上每日24时更新。
(二)配送方案调整
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方案实行动态调整,配送方案需要调整时,由申报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配送方案调整信息,申报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配送方案调整信息原则上每日24时更新。
(三)撤销 (略) 申请
(略) 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申 (略) (略) ,撤销 (略) 信息原则上每日24时更新。
四、配送及结算
(一)挂网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有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全省 (略) 域划分为11个 (略) (即: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挂网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一家申报企业在 (略) 指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企 (略) 药品。
(二)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结算按照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五、其他
中药配方颗粒申报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备案信息更新、挂网状态变更、价格调整,及未严格执行配送等相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 (略)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有 (略) 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