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年产1000套智能展柜、大型会展装备及电控系统项目》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8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4_*
联系地址: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行政服务分中心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年产1000套智能展柜、大型会展装备及电控系统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位于 (略) 寿县新桥佳海智能制造产业园35#36#,用地面积1814.4平方米,主要购置推台锯、切割机、雕刻机、喷漆等相关机械设备。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产1000套智能展柜、大型会展装备及电控系统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110木质家具制造;项目经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405-*-04-01-*)。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 (略) 接管至寿县炎刘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雨 (略) (略) 。厂区只能设置一个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加工废气、拼装、涂装废气、打磨废气、焊接烟尘及食堂油烟等。(1)加工废气:在下料、开槽和砂光等工序的设备产尘点上方设置集气罩进行颗粒物收集,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由16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2)拼装、涂装废气:拼装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跟调漆、清洗、底漆喷漆及烘干废气一起通过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根16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底漆喷漆废气经1#干式过滤箱过滤漆雾后再与调漆、清洗和烘干废气一并引至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一根16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面漆喷漆废气经2#干式过滤箱过滤漆雾后再与烘干废气一并引至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一根16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3)打磨废气:打磨台设置干式脉冲打磨柜,粉尘收集处置后经16米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4)焊接烟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通过移动式焊接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5)食堂油烟: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专用管道达标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排气筒和风机按要求规范设置。加强无组织废气防治,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精密推台锯、雕刻机、修边机、台钻、气钉枪、手持式砂光机、切割机、焊接工作台、打磨机、充电钻、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和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中3 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桶、漆渣、打磨收集尘、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枪清洗废液及生活垃圾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规范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建筑面积12.5平方米的危废库,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桶、漆渣、打磨收集尘、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枪清洗废液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等,设置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一般固废贮存区,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采取分区防渗的措施。作业油漆存放处、成品油漆仓、面漆房、底漆晾干房、面漆房、成品晾干房、打磨区、危废库、事故水池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并落实防渗技术要求;其他生产区域、一般固废贮存区、原料区、成品区等设置为一般防渗区。地面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达到相关要求。加强有无渗漏情况检查巡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6、风险防范管理措施。项目主要环境风险来自危险废物贮存、使用、运输、装卸过程及主剂、固化剂、白乳胶、润滑油、废润滑油、喷枪清洗废液小规模泄漏的环境风险;厂区内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伴生环境事件。加强生产管理;加强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严格按照要求储存主剂、固化剂、白乳胶、润滑油、废润滑油、喷枪清洗废液等危险物质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风险防范管控措施。
7、项目运营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相关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运行中。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