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财政所:
为做好本区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略) 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 (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3号)和《 (略) 财政局 (略) 2022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基础和组成部分。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有利于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透明度、改进政府绩效管理、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镇财政所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 (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扎实有序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整体协同。各镇财政所要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高效合理安排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环节的工作,抓好责任落实。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之间数据衔接。
(二)规范日常管理,夯实编制基础。各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核算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情况、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督促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财务管理最新要求,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三)深入调研分析,提高数据价值。各镇财政所要对历年数据资料认真进行整理,对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的政府财务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政策建议。组织部门单位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推动数据共享,扩大应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
二、着力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继续规范编报范围。各镇财政所应按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编报2022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发区(含园区,下同)应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本级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督促部门单位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本部门单位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情况,做到不重不漏。
(二)认真做好对账抵销。各镇财政所要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合理把控工作节奏, (略) 局统一部署开展财政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对账,存在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处理。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具备条件的要做到应抵尽抵。督促部门单位认真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开展对账工作,认真填报对账结果,为做好抵销工作夯实基础。
(三)压紧压实编审责任。各镇财政所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厘清不同审核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结合本镇实际,在全面落实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审核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核规则,完善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镇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要协调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三、按要求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2023年5月15日前,各镇财政所将镇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初稿)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适时组织集中审核,请各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各镇财政所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镇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各镇财政所要注重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三)各镇财政所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报送要求待财政部集中审核工作结束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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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财库(2023)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