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略) :
统一信用代码:*MA8RU4QX6N
法人代表:李泽美
地 址: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金岭大道15号
福建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4年1月10日, (略) 光泽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销售等业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成品打磨装袋,现场建有3条塑料制品生产线,配备空压机、搅拌机各一台,建有循环水冷却塔一座,现场存有原料约20吨,产品3堆。该生产线于2023年3月投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调查,你公司投资由厂房租赁、原料购买、设备购买组成,总投资额为12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何伟荣的陪同下,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 (略) 生态环境局(光泽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0日,1份)、《 (略) 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0日,1份)、拍摄现场照片等证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生产项目类别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塑料制品业292”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
以上事实有:
1.《 (略) 生态环境局(光泽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0日,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10日,1份);
3.现场照片(2024年1月10日);
4.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4年1月10日,1份);
5.你公司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厂房租赁合同、设备及原料购买发票等);
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处罚证明;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4〕1号), (略) 依法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款*万*仟*佰**圆整(¥ *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