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润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7173UF01
地 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 (略) 天兴大厦14层1401号-B0129工位
法定代表人:吴祖伟
2024年5月21日9时35分,我单 (略) (陕西陕测 (略) )对该公司位 (略) 的施工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m-1)1.11,超过标准限值(m-1)0.8。2024年5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程强(执法证号:*)、韩红伟(执法证号:*)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冬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略) 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在尾气抽检中存在超标情况。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2024年5月21日9时35分,我单 (略) (陕西陕测 (略) )对该公司位 (略) 的施工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调查证明2024年5月21日9时35分,我单 (略) (陕西陕测 (略) )对该公司位 (略) 的施工工地一台轮式挖掘机进行了现场尾气抽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173UF01)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该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4、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身份。
5、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6、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2张。(制作时间: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现场检查及调查执法人员身份。
7、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