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巴彦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等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巴彦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其他单位、机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提请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制发。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精神,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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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巴彦县人民政府
二、黑龙江巴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乡镇人民政府
1.松花江乡人民政府
2.富江乡人民政府
3.丰乐乡人民政府
4.华山乡人民政府
5.红光乡人民政府
6.镇东乡人民政府
7.山后乡人民政府
8.德祥乡人民政府
9.巴彦镇人民政府
10.兴隆镇人民政府
11.西集镇人民政府
12.洼兴镇人民政府
13.巴彦港镇人民政府
14.龙庙镇人民政府
15.万发镇人民政府
16.龙泉镇人民政府
17.黑山镇人民政府
18.天增镇人民政府
四、县政府工作部门
1.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巴彦县发展和改革局
3.巴彦县教育局
4.巴彦县公安局
5.巴彦县卫生健康局
6. (略) 场监督管理局
7.巴彦县司法局
8.巴彦县财政局
9.巴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巴彦县自然资源局
11.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巴彦县交通运输局
13.巴彦县水务局
14.巴彦县农业农村局
15.巴彦县商务局
16.巴彦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7.巴彦县应急管理局
18.巴彦县审计局
19.巴彦县统计局
20.巴彦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1.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
22.巴彦县医疗保障局
23.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巴彦县妇女联合会
2.巴彦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