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13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21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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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欧 (略) 欧特美轨道交通装备配件制造项目 | 海环审【2024】006号 | 2024年5月13日 |
关于对欧 (略) 欧特美轨道交通装备配件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4】006号
欧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欧 (略) 欧特美轨道交通装备配件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保部 部令 第4号),该 (略) 站、登报、公示张贴,公众无异议,通过组织专家技术审查,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欧 (略) 欧特美轨道交通装备配件制造项目(重新报批) (略) 经济开 (略) 东、南京街北、深圳街南、 (略) 西(厂址中心经纬度坐标:东经121.*°,北纬36.*°)。现有项目2020年7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的批复(海环报告表[2020]084 号),因施工设计中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于2021年重新报批“欧特美轨道交通装备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环报告表[2021]020号)。现因项目排放的颗粒物、VOCs严重超过原环评确定的排放量,且项目整体进行重新规划、调整了项目生产方案,属于重大变动,故重新报批环评手续。该项目占地约*m2,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80列轨道交通装备配件。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取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018-*-37-03-*),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周围公众对项目无反对意见,从环境角度认为建设项目选址合理。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施工现场化粪池处理后,满足 (略) 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略) (略) 排入 (略) 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装修过程产生的废油漆涂料和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项目建设应控制施工范围,尽量集中在项目场区内,随着工程完工,对裸露地表及时绿化美化,控制好水土流失。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处理系统须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进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含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废槽液、水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均应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厂区污水站处理后与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出水水质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与 (略) 处理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协议中相关标准,较严者后,进行深度处理。营运过程中应加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金属配件喷砂、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钝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配套的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模具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调胶废气、喷胶废气、胶衣固化废气、树脂调配废气、成型废气、树脂固化废气、SMC工艺片材制备废气、熟化废气、模压成型废气均经密闭收集通过配套的水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后,由22m高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玻璃钢切割打磨工序、玻璃钢喷砂工序和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分经密闭收集通过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粘接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
SMC片材精修、钻孔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2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配建喷漆线(1#、2#,3#、4#,5#)的产生的喷漆废气、烘干废气、加热系统废气、塑粉固化废气和调漆废气、喷枪清洗废气均经密闭收集通过各自配套的水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后,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二*苯、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略)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标准要求。
腻子修补、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通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其他行业标准要求;苯*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
玻璃钢配件固化室加热系统产生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天燃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配建的食堂所需燃料为清洁能源,燃烧过程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高出所在建筑物屋顶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大型规模要求。
项目在营运过程中应对生产设施及配套的处理设施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二*苯、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标准要求;苯*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做到固废零排放。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金属下脚料、废金属屑、废焊材、焊渣、废短切毡、废玻璃钢下脚料、废砂纸、废砂轮、SMC下脚料、收集的粉尘、废包装、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滤芯、废滤桶等应分类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收集的塑粉回用于喷粉工序。
项目产生的废脱脂、表调、钝化槽渣、废蜡渣、废蜡盒、废抹布、废原料桶、废毛刷、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过滤棉、漆渣、废催化剂、喷枪清洗废液、水旋废液、喷淋废液、污水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项目配建的化学品库、危废间、污水处理站等设置导流沟、集液池,并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环评要求对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附近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构建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用于收集及导排事故状态下装置区及储罐区泄漏物料及消防废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总量控指标,将VOCs 、颗粒物、氮氧化物、SO2,分别控制在3.76t/a、3.9419t/a、1.4082t/a、 0.3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根据《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鲁环发[2022]12号)及《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 (略) 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你单位应根据重点排污名录公开情况及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 (略) ,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应选择国内及国际先进设备,确保生产工艺的效果达到设计保证值以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消耗,制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水平。
10、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11、该项目(重新报批)批复之日后,原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环报告表[2021]020号),自动作废。
三、项目在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 (略) 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