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鉴于管 (略) 络招募、线下招募投资人,均无人报名参与投资的实际情况,为推动 (略) 破产重整进程,管理人拟定《 (略) 络竞价招募破产重整投资人方案》,依法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为此特将法律规定的表决办法告知如下
一、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同意 |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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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债权人在同意栏内或者不同意栏内签名压印后及时寄回,邮寄时可以选择到付方式,邮寄单位: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地址 (略) (略) 76号,收件人耿杰红,(略),
本项表决属于影响破产重整进程的重大事项,您的支持就是管理人工作的动力,请债权人收到后予以重视并及时寄回。
(略) 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