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批准《 (略) 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 (略) (略) 6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
建设地点 | 湖南 (略) 焦化厂南侧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环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拟投资*元,选址 (略) 岳塘区岳塘街道湖南 (略) 焦化厂南侧,建设“焦炉煤气脱硫废液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该项目拟建设一套硫磺精制装置,采用熔硫工艺;原料粗硫膏加水液化、制浆,通过熔硫将硫浆液中的硫颗粒分离,经除杂、气化、冷却、造粒制成硫磺产品,年处理粗硫膏*吨,制取精制硫磺600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依托湘钢炼铁口废水站处理后回用于冲渣,不外排。尾气处理设施废水返回焦化脱硫系统回用,不得外排。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制硫磺废气经水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25m排气筒排放;其中NH3、H2S等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3、5相应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特殊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参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2)表6;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中表2无组织监控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工作。不合格品(碎硫磺)返熔硫工序;熔硫渣、废活性炭(废气处理)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分类贮存至危废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待“无废集团”建设完成后,熔硫渣、废活性炭送焦化配料车间回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妥善处理。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 (略) 站公示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