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说明
为优 (略) 功能、提升萍乡门户面貌,我市拟 (略) 进行提升改造,由于涉及改造用地与规划不符,需调整地块控规。E-9-1-6、E-9-1-9、E-8-1-4- (略) 前路以北、 (略) 南侧。我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地块控规调整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将原E-9-1-6/7地块和E-9-1-5/8/ (略) 分用地进行整合,整合后地块编码为E-9-1-6,用地面积为 *** .82平方米(计 *** 亩),用地性质由原E-9-1-6地块的 (略) 用地(S41)、原E-9-1- (略) 会停车场用地(S42)统一调 (略) 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商业用地(S4/S3/B1),容积率由原E-9-1-6地块的不大于1.2调整为不大于1.8,建筑密度由原E-9-1-6地块的不大于20%调整为不大于35%,建筑限高由原E-9-1-6地块不大于20米调整为小于50米。
优化E-9-1-9地块用地界线,优化后用地面积为 *** 平方米(计 *** 亩),用地性质为广场用地(G3)。
将原E-8-1- (略) 分用地的用地性质由旅馆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41/B11)调整为体育用地(A4),调整后地块编码为E-8-1-4-1,用地面积为 *** 平方米(计4.2亩),容积率由不大于2.8调整为不大于0.8,建筑密度不大于35%保持不变,建筑限高由小于80米调整为不大于15米,绿地率由不小于25%调整为不小于20%。
E-9-1-6地块 (略) ,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商业项目按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5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34%。
E-9-1-9、E-8-1-4-1地块配建公厕、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 (略) 、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相关标准执行,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E-9-1-9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7%;E-8-1-4-1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55%,地块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F、K编制单元K-1-4-4/5地块控规调整》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 (略) 国土空间规划科( (略) 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 (略) ( (略) 楼3楼369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8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 (略)
监督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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