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
085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 (略) 59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 (略) 27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编:*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1 | 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项目 | 贞丰县长田镇、者相镇及北盘江镇 | 贵州 (略) | 贵 (略) | 矿山设计开采规模*t/a(2000t/d),服务年限为20a,并新建2座充填站,分别为西充填站和东充填站,西充填站对建设单位下属已建的簸箕田1金矿采空区进行充填,东充填站对簸箕田2金矿采空区进行充填。并建设尾矿及回水输送管线(长度约13.9km)。 |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施工场地平整和结构施工阶段,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设备选型时,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取噪声小、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加强车辆运输管理,运输任务尽量安排昼间进行,经过居民点时禁止鸣笛。 (2)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①施工过程中尽量采取较友好的施工方式,减少临时占地。建设单位应结合本工程施工期占地、植被破坏情况,认真做好工程施工期的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建设工作。②完善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①施工中不得将临时堆放的土石方任意弃置,以免遇强降雨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②在地面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破坏区,施工完毕,要及时平整土地,并种植适宜的植物,以防止发生新的土壤侵蚀;③建设场地周围挡墙、设置排水沟等。 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措施:①要尽量少占用林地、灌丛、草地等植被较好的地块;②尽量将施工临时用地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③保护和利用好表层的熟化土壤,后期作工业场地绿化、服务期满后工业场地的土地复垦用土。 (3)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的施工组织,土石方开挖及时送至填方处,并压实,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场区地面的硬化与绿化应在施工期同步进行;加强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对开挖区域要加强地面的清扫,防止尘土四处洒落;对运输车辆在驶离作业点时,对车身进行清洗;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以防止运输中的二次扬尘产生;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和其他细颗粒散装原料,应贮存于库房内或密闭存放,避免露天堆放,对洒落的水泥等粉尘及时清扫。细颗粒物料运输采用密闭式槽车运输,装卸时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量。 (4)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施工场地地势最低处各设沉淀池1座(容积10m3),地面建设产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队*利用簸箕田1金矿已建成的职工生活区生活福利设施,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簸箕田1金矿办公生活区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回用于工业场地绿化 (略) 用水,不外排;施工场地四周设排水沟,减少地表径流冲刷施工场地,从而减轻施工场地废水对环境的影响。 (5)施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各场地、 (略) 填方大于挖方,不外排弃方;施工场地设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收集后建筑垃圾中可回收利用部分及时进行回收利用,废油漆桶、废油料桶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须集中分类收集,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中建筑装饰材料、水泥等包装材料、设备包装箱等废物,采取分类回收,对环境影响小。 (二)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 (1)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簸箕田1金矿废石和尾矿充填阶段,西充填站充填料泌水依托簸箕田1金矿矿井水处理站(规模*m3/d,“三段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外排;簸箕田2金矿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建成后,将拆除簸箕田1金矿矿井水处理站,簸箕田1、2金矿产生的矿井水(含东、西充填站充填料泌水)、簸箕田1金矿机修车间隔油池废水经新建成的簸箕田2金矿矿井水处理站(规模*m3/d,“四段混凝+沉淀”工艺)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其中Fe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砷、铅、镉、汞、六价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部分回用于井下凿岩、防尘洒水、充填、地面生产防尘洒水、绿 (略) 用水、机修用水,剩余部分进入排放水池,经管道排入那摩河(三岔河)。 簸箕田2金矿主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场地污、废水主要有浴室废水、机修废水和职工宿舍生活污水等,废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则废水产生量为27.84m3/d。机修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余污、废水混合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经生物接触氧化、脱磷脱氮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并消毒后回用于主工 (略) 防尘、绿化。矿区副井场地、风井场地内仅有少量值班人员(每天2人)常住,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采用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主工业场地设置原矿仓,原矿堆场采用棚架式封闭结构,各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并在原矿仓周围设置截水沟,主工业场地还设置有东充填站,东充填站布置有尾矿仓、水泥仓、粉煤灰仓,其中尾矿仓储存尾矿浆为液体状态,水泥、粉煤灰采用封闭筒仓结构。设计在主工业场地设置60m3淋滤水收集池,并设置回水泵,初期雨水只在收集池中暂存,经回水泵立即回送至生产水池(容积为1000m3)复用,不外排。 副井场地设置原矿仓,原矿堆场采用棚架式封闭结构,各场地采取硬化措施,并在原矿仓周围设置截水沟,并设置40m3淋滤水收集池,并设置回水泵,初期雨水只在收集池中暂存,经回水泵立即回送至簸箕田1废石场淋滤水池(容积为400m3),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废石场修建淋溶水池(容积250m3),淋溶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防尘洒水,不外排。 (2)废气治理措施 充填站水泥仓和粉煤灰仓采用脉冲袋式仓顶除尘器除尘后高于仓顶排放;湿式凿岩作业并设置喷雾洒水设施,对爆堆、卸矿、装运等作业环节进行喷雾降尘。 环评要求工业场地原矿仓、废石仓设置为半封闭棚架式结构,并采取洒水抑尘、控制装卸高度、轻缓装车等措施。 评价要求对废石场设置洒水防尘措施,同时在废石场周边进行绿化,设防风林带,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有效防止废石场起尘。废石场应采取覆盖、土袋拦挡、撒播草籽等临时水土保持措施,并进行洒水,以减少扬尘的产生。采取环评要求措施后,可有效控制废石场产生的大气污染。 本项 (略) 运输, (略) 沿途有居民点,因此,必须做好矿石运输过程的防尘工作:加 (略) 管理,保持平整良 (略) 面;运矿汽车不应超载,并加盖篷布,车厢应经常检查维修,要求严实。这样可减少运矿过程中矿石抛洒及粉尘飞扬,途经居 (略) 段还应限速行驶; (略) 两侧种植乔木林带;定 (略) 面 (略) 洒水, (略) 面湿润,以减少汽车运输过程中的扬尘。 (3)噪声治理措施 设备选型方面,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水泵、风机等设备选用装配质量好、低噪声设备;设备合理布局,水泵房等高噪声设施用房布置在地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风机必须安装风机消声器,以降低风机的运行噪声和气流噪声向外传播。风机消声器的消声量应不低于30dB(A);加强设备维护,使其处于良好运转状态。 (4)固废处理 废石主要有基建期掘进废石和生产期采矿废石。基建期废石后期全部充填于井下,不外排;生产期废石用于井下充填或外运进行制砖、建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综合利用,后期尾矿充填阶段不利用废石充填后,利用不完的废石堆存于新建废石场,不外排。 矿坑水处理站污泥运往水银洞选矿厂尾矿库堆存;收集池底泥经浓缩干化后回填采空区;除尘器收集粉尘经浓缩干化后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收集箱(桶)集中收集,运往环卫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处置。 项目生产在设备维修、保养时会产生一定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和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的进行处置。 (5)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正常状况下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很小。但是在非正常状况下存在对地下水环境污染趋势,如采取合理的主动防控与被动防渗等地下水防治措施,使得地下水污染程度降到最低。本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 (6)生态环境 业主应按《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及土地复垦工作,确保矿山服务期满后的生态恢复,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本项目建成后将对厂界周围进行绿化,绿化用地达1.52hm2,绿化率为8.1%。 (7)土壤环境 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运移、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 ||||||
评估意见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